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
导读:
有人的地方就一定会有争议的事情发生,争议的事情分为很多种,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劳动争议。如果发生劳动争议,需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调解的话,那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权对哪些争议进行调解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
(一)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五)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所在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后,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有关材料和凭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向当事人双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使争议问题尽快协商解决。
(三)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调解会议应作记录。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调解主持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一式六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仲裁机关、工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仲裁委员会管理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在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所在省、市、县(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该案的全部材料、调解意见送交仲裁委员会。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代表兼职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产生。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因为,调解不是必经的程序,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那么,还是需要走法律程序进行解决的。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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