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称对方借款不还,对方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
导读:
一方称,对方借款不还;而另一方“坚持”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孰是孰非?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山东省某支队返还原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市胶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施工处人民币6万元。
案情回顾
据了解,2000年9月21日,山东省某支队的账户上收到了付款人为胶州市晨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青岛市商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6万元。五年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市胶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施工处以“拒不还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该支队及戴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借款人民币6万元。
庭审中,第一被告该支队辩称,该支队与对方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也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被告戴某则辩称,2000年9月份,该支队孙某对他说单位急需用款,委托他帮忙借款6万元。2000年9月20日,他与胶州市胶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施工处负责人匡某等人将一张6万元支票直接送到该支队财务部。财务部收下支票后,未出具收据,而是由他本人向对方出具了借款收据。事后,他向该支队财务部索要借款收据以换取他向对方出具的借款收据,但时至今日也未能得到解决。
庭后,法官于2005年9月28日到青岛市商业银行调取了该转账支票存根一宗。二次开庭时,该支队未到庭,对法院调取的支票证据,也未谈质证意见。戴某则认可原告的陈述,并要求该支队承担还款责任。经查,十二施工处是胶城建设集团的下属部门,晨峰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匡某是胶城建设集团的副总经理及第十二施工处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晨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在借款担保协议签字的孙某目前已不在该支队工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支队的账户上收到晨峰公司的6万元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6万元的用途及转到该支队账面的原因,该支队未到庭谈质证意见。从戴某出具的借条及孙某签定的担保协议来看,借条上胶城建设集团借给戴某的6万元,在担保协议上表述为晨峰公司借给戴某6万元,原告及戴某均认可这两种表述实际上是指同一笔款,即该款的实际出借人是胶城建设集团下属部门十二施工处,但是以晨峰公司转账支票的形式给付受益人的。从担保协议中所写的支票号和法院到商业银行调取的转账支票存根来看,担保协议中的6万元落在了该支队的账户上,即戴某向胶城建设集团十二施工处出具借条中的6万元最终由晨峰公司给付了该支队。该支队不认可原告的借贷关系主张,却不提供证据也不解释从晨峰公司获取6万元人民币的原因,其没有原因获取6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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