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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行为法专题复习——政府采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15:20:19 人浏览

导读:

专题四:政府采购(行政合同的一种)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机制。核心考点:无。★★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表-32)适用地域适用行为排除事项境内采购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①使用国外贷款,资金提供方与中方

专题四:政府采购(行政合同的一种)

  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机制。

  核心考点:无。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表-32)

适用地域 适用行为 排除事项 境内采购 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 ①使用国外贷款,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实施的紧急采购;
③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④军事采购;
⑤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当事人(表-33)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排除企业单位 ①地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采购,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仅指货物采购与服务采购而言)(表-34)

方式 适用条件 公开招标 ①是最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
②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其它方式的,应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邀请招标 ①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供应商有限)
②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资金有限) 竞争性谈判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10%的 询价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真题-6(05-84-多选)下列哪些情形不符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

  A.某市工商局在招标采购中,因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废标(少于三个即废标)

  B.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C.某区卫生局在政府采购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D.某县人民政府因需购置一批办公电脑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答案:BD

  ★★政府采购合同(表-补33)――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成立 ①中标、成交通知书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履行 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分包,原供应商负全责,分包商就分包项目负责 补充 需追加相同标的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10% 变更、中止、终止 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特殊规定 ①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是合同附件
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有权规定合同必备条款
③采购人向同级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备合同副本

  ★★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机制(表-35)

  询问 (书面)质疑 投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提出者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处理者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复议机关 法院 适用条件 有疑问 采购过程、文本、结果
使供应商受损 不满质疑答复或未及时答复 不服投诉处理或未及时处理(被申请人、被告是财政局) 纠纷解决的几个期限: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流程(表-36)

[1][2][3][4][5][6]

专题一: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核心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是什么呢?在法律基于正当理由确定的范围之内,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禁止的解除。政府只有基于正当理由,对人权进行必要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去设定人们经过许可后才能做什么事情,只能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去实施行政许可,其余的都是人们自由的空间。

  (二)行政许可的特点:

  (1)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赋予被许可人有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排除对行政机关内部,和行政机关管理的人事,财务等活动)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对这一原则的确定,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3.禁止转让原则。《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表-16)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或个人重大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活动
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④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⑤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①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能够调节的
③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能够事后监督的 设定后停止实施的标准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表-17)

  创设经常性许可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制定具体规定 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 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无此情况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法律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注意:国务院的决定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有的行政规章都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上位法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创设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排除部门规章和较大市的规章)――注意:所有的规章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表-18)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集中办理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权力归属者 被授权组织 委托机关 多个机关 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实际实施者 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机关 一个机关 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须注意问题 以被授权组织自己名义实施 委托内容应公告;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且不得转委托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但分别决定 注意:许可的实施只能委托其他机关,不能委托其他个人、组织、机构,但行政处罚可以委托事业组织;
注意: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不能实施行政许可,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能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区别于行政许可的国务院批准且省级政府决定)
总结: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则不一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定期评价与适时评价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表-19)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 变更与延续 听证 重要制度 ①委托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人身性许可除外
②电子政务: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许可――法律没有规定口头是否可以。
③正当程序: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应有2人以上进行(如果不是实质内容的审查,一个人也可以)
④跨级上报: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⑤陈述申辩: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⑥政务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如果是不准予许可,则可以不公开)
⑦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有的不需要颁发,只要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的应当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者延续 ①启动方式: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决定听证(依职权启动);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听证权(依申请启动)
②公务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回避)
③案卷排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记多少,算多少,没记的,全拉倒) 重要期限 ①补正告知期限: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性做出,否则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申请(但不是视为准予许可)
②决定期限: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意:延期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③颁证期限: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
④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 ①需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①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③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注意:这里的“日”,特指工作日,不是指自然天数,不包括节假日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表-20)

特许事项的决定 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资格资质的许可 对公民根据考试成绩等决定,对组织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

  真题-4(04-75-多选)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法有定期评价的要求,处罚法没有这个要求)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委托的对象必须是机关,不能是事业组织)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只有行政许可要求依照听证笔录做出许可决定,其他的无此要求)

  答案:ACD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表-21)

  责令改正 撤销许可 注销许可 情况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责令限期改正)
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低廉收费与普遍服务等义务(责令限期改正)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责令限立即改正)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以许可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等 ①许可期满未续
②主体丧失能力
③撤销撤回吊销
④不可抗力等等 后果 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情况①可获赔偿;情况②不能获赔偿;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许可终止 注意:①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干相近概念的辨析(表-22)

许可撤销 许可撤回 许可吊销 许可注销 许可实施中存在违法行为,从而导致撤销 是撤销的一种,特指许可机关的自我撤销 利用合法取得的许可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吊销 因许可不复存在或无法实现,而在形式上注销[1][2][3][4][5][6]

专题二: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执行;治安处罚。

  核心考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针对公务员作出的制裁,是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相同点都是行政制裁。两者的不同点是:

  (1)制裁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而行政处分的目的是维持行政机关的内部秩序。

  (2)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

  (3)原因不同。行政处罚是因为相对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处分是因为公务员违反了行政职责。一个影响了公民权利,一个影响了公务员的权利。

  (4)种类不同。因为对相对人和对公务员的要求不一样,所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种类不同。比如对公民可以罚款,对公务员就不能罚款;对公务员可以开除、降级、撤职,对公民就不可以。有一个种类是一样的,就是警告,但是警告的原因不同。一个是行政法规范,一个是内部纪律。比如,公安局对警察进行警告,就是处分;对其他人进行警告,就是处罚。

  (5)救济方法不一样。行政处罚的救济方法有复议和诉讼,行政处分的救济方法只能是申诉、控告。

  再看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一般认为,行政处罚针对的行为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一提法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行政违法与犯罪之间往往存在着程度上的衔接关系,即在某一程度以内是行政违法,超出这个程度就是刑事犯罪,对行政违法适用行政处罚,对犯罪适用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只须追究刑事责任,而无需再追究行政责任。这只是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一种关系,此外,行政处罚和刑罚还有另外一种关系。《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某些情况下,某一行为既触犯了刑律,又构成了行政违法,在法院定罪量刑的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它包括以下内容:

  1.处罚的主体法定。包括:第一,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方面,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设定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法定的,即上述主体只能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分工是法定的,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行政处罚。第二,在行政处罚的实施权方面,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即只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均无权实施处罚,而且处罚机关或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2.处罚的依据法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被引入了行政法领域,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这里的“法”具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这四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处罚,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处罚的程序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但要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这里要求行政处罚所遵循的程序主要指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决定程序及执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如果不依照或者不严格依照这些程序,将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处罚的种类(表-23)

大类型

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罚

声誉罚

其它处罚

子类型

行政拘留;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警告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
(劳动教养、限期出境、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真题-5(04-41-单选)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答案:D

  ★★★行政处罚的设定(表-24)

  可创设 可规定 注意问题 法律 各种处罚 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部门规章 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规章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表-25)

一般处罚机关 ①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②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
③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一般指定最先查处地管辖) 集中处罚机关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委托处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受托组织实施处罚的程序】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托组织的条件】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表-26)

处罚看能力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 过时不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处罚为6个月后)不再处罚。
举例:违法占用土地,从占用土地之日起是一个持续状态。如果从他把土地退回之日起算两年之内没有发现,就不处理了。 一事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做出多次处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多次处罚。
(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注意:无证经营卖熟肉,结果造成他人食物中毒,这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一个行为 责令改正(判断“一事不再罚”的重要因素)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注意:如果一个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客观上无法停止下来,则仍然视为一个违法行为 罚刑可相抵 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注意:没收的行政处罚不能折抵刑法上的没收刑罚,因为行政处罚中的没收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而刑罚的没收是没收“合法财产”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表-27)

  处罚程序的一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的前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一般程序的处罚决定不成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①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②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最高院司法解释增加“没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重要制度 ①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②可以一人执法,且同一人可以既调查又决定
③可以当场决定,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④报所属机关备案 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调查与决定相分离
②做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①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②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代理
③举行听证的方式是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注意:行政许可法的听证没有规定不公开的情况)
④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重要时限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①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
②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③处罚的听证没有规定组织听证的期限,因为这样有利于相对人(没有进行听证就不能作出处罚决定,所以无需规定组织听证的期限) 注意:处罚时不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或拒听取陈述申辩的,可主张处罚不成立;当事人不服可复议或起诉

  ★★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掌握罚款的执行)(表-28)

职权分离的原则(罚缴分离原则) ①决定者:行政机关
②所有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
③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 当场收缴的例外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不要求简易程序),
②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③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的措施 ①按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
②有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拍卖、划拨)(税务、海关、工商、物价、审计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强制)
③无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治安处罚(主要掌握其与一般行政处罚的不同之处)(表-29)

实施机关 公安机关:①公安局 ②派出所(仅限做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 当场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当场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告知听证 【治安处罚法】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不再处罚 适用调解 ①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执行制度 ①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不得超过20天
②对拘留决定起诉或复议,并提供合格保证人或按每日拘留缴纳200元保证金的,可以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小结----MAX 罚款最高为5000元;(61条、66条、67条) 2000元以上罚款,必须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98条:包括吊销许可证) 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91条:包括警告) 200元以下罚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100条:包括警告) 50以下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104条)―――并不要求是简易程序 注意:①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②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这两种情况下,无论罚款数额多少,都可以当场收缴[1][2][3][4][5][6]

专题三:行政强制

  主要内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核心考点:无。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掌握两者的区别)(表-30)

  适用目的 主要类型 基本特征 救济途径 强制措施 ①为调查而强制
②为预防而强制
③为征用而强制 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散;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对场所强制隔离、查封 临时性;非惩罚性 对其不服可以起诉 强制执行 为实现另一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拍卖 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 执行有错的诉执行行为;执行内容有错诉执行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分为:1.对人身的强制。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如公安、海关等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容审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隔离、强制遣返、强制带离现场等。
2.对财产的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建筑物、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3.对行为的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表-31)

种类 间接强制 直接强制 代履行 执行罚(不是行政处罚) 人身强制 财产强制 含义 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 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 间接强制难达目的时方可采用 注意 人身性义务不可代履行 适用于原义务不可替代或属于不作为义务 涉及人身自由或使用武器的,应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机关实施 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公安、国安、税务、工商、海关、县级以上政府,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特别注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这是因为,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实施强制执行的一方是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如果放弃,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机关无权处分国家授予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会有也不允许有执行和解问题。

  提醒:防止结合税收征管法来考行政强制执行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③限制处分财产: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报告税务机关。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合同也是合同,和民事合同有共同性:双方意识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适用民事规则。但是,行政合同有一些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特征:

  1.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行政职权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由行政机关来享有和承担。行政合同达到目的是行政目的,管理社会秩序,不是实现个人利益而是公共利益。

  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因为行政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所有合同履行中享有一定特权,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它可单方面解除、不履行这个合同(但基于信赖保护,要补偿当事人)。行政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将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行政当事人有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所必须的行政公益权,并且以向对方承担经济补偿义务作为平衡手段。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行政合同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合同当事人不仅享有行政合同带来的利益,而且要承担专门的行政合同责任。这种合同责任不仅有普通的违约责任,而且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必要的行政处罚责任。[1][2][3][4][5][6]

专题五:其他行为

  主要内容: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核心考点:无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表-37)

  说明:两者的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从相对人处取得财产性利益。

行政征收 强制、无偿 当事人可以事先预见 征收范围较窄,仅限有形财产,以金钱为主 行政征用 强制、有偿 当事人一般无法事先预见 征用范围较宽,包括有形财产、智力成果、劳动力等 举例说明:征收―――(收税、收费); 征用―――(土地、房屋、场所、车船)
注意:不要和宪法上的征收、征用混淆,宪法上的征收、征用都属于这里的行政征用

  ★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表-38)

  说明:两者的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一定的利益。

行政奖励 适用于做出先进行为与贡献的人 包括给予物质利益(奖金等)与精神利益(荣誉称号等) 行政给付 适用于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 只给予物质利益(主要指发放抚恤金、保障金、保险金)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表-39)

  说明:两者的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行政裁决 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调解 无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 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举例说明:行政调解―――(侵权赔偿调解,合同纠纷调解);行政裁决―――(侵权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表-补37)

  主要含义 行为效力 举例说明 行政许可 赋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后及性 采矿权许可、驾驶许可、持枪许可 行政确认 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或认可 前溯性 身份确认、结婚登记;
责任事故认定、合同备案登记

  ★★行政应急措施(表-补38)

措施类型 授益性 负担性 限制性 行政机关 负有义务 设定义务 课加限制 相对人 获得权利 负有义务 减少权利 举例说明 提供住宿、饮食、钱物 征调人员、场地、设备 强制隔离、禁止示威游行 行政应急制度的基本特征是:(1)出现了突发紧急事态,而且该事态达到了运用平时的行政管理手段无法应对的程度;
(2)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启动紧急程序,授权政府依法运用紧急权力、采取紧急措施;
(3)在进入紧急状态下,某些宪法和法律的条款处于中止状态,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处于中止状态、某些公民权利受到比平时状态更多的限制。 行政应急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项:(1)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所拥有的行政紧急权力可以使宪法和法律的某些条款处于中止状态,也就是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处于克减状态,如果不对这种特殊状态下的行政权力预先在法律上作出设定,不规定这种特殊权力行使时的条件和程序,这种权力必然会被滥用。
(2)人权保障原则。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之所以要拥有行政紧急权力,是为了迅速恢复秩序,保障人权;而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紧急权力也可能侵犯人权。因此,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应急措施时,必须从人权保障出发。
(3)比例原则,原本是宪法中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行政行为(目的与手段成比例、选择给当事人造成最小损失的手段达到目的、保护的利益要比失去的利益大);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必须是以应对紧急事态、恢复秩序为目的;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必须是对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最低限度损害的措施;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必须是为了保护更大利益,才可以牺牲更小的利益。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范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需要采取行政应急措施的紧急事态通常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经济危机、社会冲突等。[1][2][3][4][5][6]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被认为是行政程序中最重要的基本制度。

  《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了起草规章听证会的组织程序。

  二、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三、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行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四、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先例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而且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理解相应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实施执行中的困难或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五、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

  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2002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规定三种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1][2][3][4][5][6]

专题四:政府采购(行政合同的一种)

  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机制。

  核心考点:无。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表-32)

适用地域 适用行为 排除事项 境内采购 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 ①使用国外贷款,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实施的紧急采购;
③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④军事采购;
⑤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当事人(表-33)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排除企业单位 ①地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采购,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仅指货物采购与服务采购而言)(表-34)

方式 适用条件 公开招标 ①是最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
②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其它方式的,应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邀请招标 ①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供应商有限)
②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资金有限) 竞争性谈判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10%的 询价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真题-6(05-84-多选)下列哪些情形不符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

  A.某市工商局在招标采购中,因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废标(少于三个即废标)

  B.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C.某区卫生局在政府采购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D.某县人民政府因需购置一批办公电脑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答案:BD

  ★★政府采购合同(表-补33)――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成立 ①中标、成交通知书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履行 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分包,原供应商负全责,分包商就分包项目负责 补充 需追加相同标的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10% 变更、中止、终止 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特殊规定 ①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是合同附件
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有权规定合同必备条款
③采购人向同级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备合同副本

  ★★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机制(表-35)

  询问 (书面)质疑 投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提出者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处理者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复议机关 法院 适用条件 有疑问 采购过程、文本、结果
使供应商受损 不满质疑答复或未及时答复 不服投诉处理或未及时处理(被申请人、被告是财政局) 纠纷解决的几个期限: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流程(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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