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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食品违法行为可举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8:25:47 人浏览

导读:

滨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即将出台,该办法对应的奖励举报范围包括哪些?该办法规定十一类食品违法行为可举报。如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等。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滨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即将出台,该办法对应的奖励举报范围包括哪些?该办法规定十一类食品违法行为可举报。如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等。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滨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十一类食品违法行为可举报

  《办法》中规定的奖励举报范围包括: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而私屠滥宰的;

  (九)逃避检疫屠宰动物或出售、调运动物产品的;

  (十)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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