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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将外源性激素等违禁物质的限制范围扩展至奶粉、炼乳和复原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8 11:45:52 人浏览

导读:

文中所提外源性雌激素主要指“乙二烯雌酚、乙二基已烯雌酚、已烷雌酚”。2011年9月14日,香港发布G/TBT/N/HKG/40号通报:立法委员会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文件:修订食品中有害物质法规(第132AF章),禁止奶粉、炼乳和复原奶中含有某些物质。该文

文中所提外源性雌激素主要指“乙二烯雌酚、乙二基已烯雌酚、已烷雌酚”。

2011年9月14日,香港发布G/TBT/N/HKG/40号通报:立法委员会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文件:修订食品中有害物质法规(第132AF章),禁止奶粉、炼乳和复原奶中含有某些物质。

该文件建议修订有害物质法规(第132AF章),使其附表2中关于违禁物质的限制范围扩大至涵盖奶粉、炼乳和复原奶。目前第132AF章中"奶"的定义不包括奶粉、炼乳和复原奶,从风险评估角度来看,奶粉、炼乳和复原奶中含有禁止的外源性激素是不可接受的。婴儿配方奶粉是婴儿的主要食物来源,公众希望政府能够采取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此次修订将填补这一漏洞。

该草案暂定2011年10月12日提交至立法委员会,拟生效日期暂定为2012年1月1日,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通报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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