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规 > 关于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审评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便函〔2007〕251号)

关于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审评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便函〔2007〕251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0 19:03:0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发布文号】食药监注便函〔2007〕251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是指以多不饱和脂肪酸为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保健食品,多不饱和脂肪酸是指分子中含二个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发布文号】 食药监注便函〔2007〕25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是指以多不饱和脂肪酸为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保健食品,多不饱和脂肪酸是指分子中含二个及以上双键的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不包括在上述定义的以油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产品应符合营养学理论,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ml;
⑵包装规格应以每人每月食用量为宜,最大规格不得超过600ml;
⑶产品包装中应提供量具或在容器上标识刻度。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编辑:foodlaw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