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每项内容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考虑到了实际情况,包含各种实际状况,突发情况等等,我一次也制定出了各种不同的解决问题的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举例说明一下破产申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从各国破产法看,享有破产申请权的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准债务人即法人理事、有限公司董事、无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清算人等。有的国家还赋予一些国家机关以破产申请权,如英国公司法规定,贸易部和官方接管人在特定情况下有申请权,意大利1942年破产法规定,检察官有申请权。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但债务人申请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申请应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申请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称为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称为非自愿破产。
二、破产申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不完全相同。债务人的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我国的法院设置有四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法律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申请破产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申请破产是一项大事,如果无法确定管辖的法院。可能对自己的财产的数目等等都会有影响。所以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申请破产的管辖法院,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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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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