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发力 ST公司破产重整保“壳”
导读:
⊙本报记者 应尤佳
S*ST中辽昨日披露,公司的股改方案已经通过了相关股东会议,这标志着又一家破产公司向恢复上市迈进了一步。2007年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ST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成功挽救了“壳”资源。S*ST海纳、S*ST中辽、*ST沧化、*ST宝硕、S*ST朝华等许多上市公司都通过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成为“净壳”。
在这些上市公司顺利拯救“壳”资源的背后,新《破产法》的实施功不可没。事实上,自去年下半年新《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速度和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因为运用新《破产法》可以使公司的保“壳”实现多赢。
S*ST海纳被认为是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首例成功重组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去年9月破产立案,至11月底,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已经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宣告成功。更为迅捷的是S*ST朝华,该公司为了保“壳”,赶在去年年底前,仅用38天就完成破产重组,成为ST公司破产保“壳”的一个奇迹。保“壳”速度如此迅捷,这在以往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新《破产法》出台后,资本市场开始上演一个又一个速度奇迹。
更重要的是,这些破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原本都是一些债台高筑的公司,由于负债累累,引进战略投资者、资产重组等工作变得困难重重。以S*ST朝华为例,该公司负债10多亿元,高额债务不解决,之后的借壳上市、资产注入根本无法进行,但是通过破产重整后,该公司2007年债务重组损益和预计负债转回收益就高达11.9亿元,使得公司从2007年预亏几千万元变为账面收益超过10亿元。
事实上,对于大多数采用破产重组来保“壳”的公司来说,他们的境遇与S*ST朝华相似。先破产后重组的方案给这些公司提供了一个重组破题的可行性方案。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先破产再重组实际上具有多赢的意义。
S*ST中辽的资产重组则是以债务的破产和解作为前提的,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个奇特现象引人关注。该公司在破产和解之前曾试图以高于20%的偿还率来偿还债务,这种低价偿还自然得不到债权人的同意。但是耐人寻味的是,当公司宣布破产和解,所有的债务均以5%来偿还时,却得到了多数债权人的认同,几乎“兵不血刃”就完成了破产和解。据介绍,这主要是因为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破产公司债务核算方式不同,会给这些债权公司带来完全不同的账面收益。
根据新《破产法》,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可以申请重整,这使上市公司的重整更具有可操作性。新《破产法》出台之后,经历了一段被认识的过程。随着不少公司通过这一途径得到重生,破产重整的方式正在逐步得到认可。举例而言,S*ST星美原本走的并不是这条路,但是今年三月,经债权人申请而走上了破产重组的道路,放弃了原先的重组办法。有业内人士分析,公司如此“转向”可能是因为看到了破产重组对上市公司保“壳”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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