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的灵活性
导读:
核心内容:破产重整期间的灵活性如下文所示,新旧法条的对照和法理的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新旧法律条文对照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七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2、法理评析
重整期间也叫做重整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债权人、出资人、管理人的权利都受到限制,重整债务人的利益受到优先保护。重整期间设定得过长或过短都不好,过长会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债权长期不能行使,重整债务人也一直处于不生不死的不确定法律状况;过短会使债务人获得复兴的难度增大、机率变小,甚至不可能。一般而言,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国家重整期间较短,例如澳大利亚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仅为60天。我国老破产法则定为2年。新法出于尽可能挽救债务人的考虑,没有明确规定重整期限,而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院,当重整没有预期的进展时,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企业破产。这样规定非常灵活,既有利于实现企业复苏的最终目的,又能有效防止长期侵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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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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