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团的空间属性讨论
导读:
核心内容: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对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那么在破产的财团产生的一些问题上,以其空间属性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呢?下文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我国《破产法》第28条对破产财团的范围作了规定。表明了在破产财团产的构成范围上采取的是类似膨胀主义的表述。但是,有必要从立法技术上对该条规定在内容、逻辑、文字上进行分析,以明确破产财团的空间范围。本文只讨论破产财团的地域性问题,关于破产财团的空间属性还涉及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及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对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所以,认定破产企业在域外的财产属于破产财团,在法律上尚无依据。同时推定破产财团应包括破产企业在域外的财产,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各国的破产立法中,在有关破产财团的条款中谈及破产人“全部财产”的概念时,并不涉及破产人在境外的财产。例如,日本破产法规定:“于日本宣告的破产,只就破产人在日本的财产有其效力”。
立法是否规定破产人在境外的财产属于破产财团范围,涉及到对本国债权人的保护和本国的司法主权问题。无论破产人在境外的财产是否包括在破产财团范围内,该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发生改变,只是立法对破产宣告的境外效力规定不同,该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团,会影响到其用于对债权人清偿时适用的法律程序、清偿范围等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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