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票据法 > 票据权利 > 票据权利的取得 >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4 21:31:45 人浏览

导读:

在超市我们买完单一般都会要求收银员给我们小票,作为买单凭证以及可以参考相关物品的费用,在公务出差时小票也是报销的一个凭证,由此可见票据是我们生活中一个重要的凭证。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讨论的法律问题是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在超市我们买完单一般都会要求收银员给我们小票,作为买单凭证以及可以参考相关物品的费用,在公务出差时小票也是报销的一个凭证,由此可见票据是我们生活中一个重要的凭证。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讨论的法律问题是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一、什么是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追索权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一开始我们就谈到,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这不仅表现在设立该项制度本身,还表现在行使该项制度中法律对保护持票人权益所创造的尽可能多的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对于追索权对象的确定上,法律允许任意选择和变更。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票据是我们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消费凭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遇到商场不愿意给票据的情况,消费者一定要正确的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哪些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