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形式
导读:
核心内容:在意思表示三要件中,表示行为成为沟通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的桥梁,这种表意人通过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达为表示意思的形式,即为意思表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形式既然是表意人将存于内的主观意愿表达于外的行为形式,其与人类的交流表达方式息息相关。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票据行为艺术表示的形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人类的交流表达方式,意思表示形式分为明示、默示、沉默三种。由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实现其意志自由的重要工具,对其基本生存人权及人格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意思表示形式被视为意思自治的内容之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意思表示的形式要件保持一种十分谨慎态度,以免影响民事主体生存及自由发展其人格的基本权利。该价值理念体现在民事立法上,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所有民法典都严格限制形式强制的范围。德国私法学者明确指出,行为方式中的意思表示形式,法律一般不作强行性规定,一般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票据行为依据我国理论界对其性质多采单方法律行为说予以定义,其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其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分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该四种票据行为都是以负担票据上金钱给付债务为其确定的意思表示内容。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予以分解,也包含了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三个部分。这是票据行为保持意思表示共性本质使然,然而,就票据行为意思表现形式而论,则异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形式,呈现出严格的法定要式性。如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凡此种种,票据法在其诸多条文中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形式限定必有书面、必须记载一定款式、必须签名,且其限定之严格,可以说在任何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中无出其右,这种票据行为意思表示形式之严苛,使要式性成为票据基本法律特征之一。
票据意思表示形式之所以严格特定,概因票据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乃采绝对表示主义。票据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中的表示意思,体现为票据的记载事项,既然票据是文义的,票据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确定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其票据意思表示形诸于外的票据上的文字记载,就必然要对票据文字记载的形式和内容有个程式规定,对票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必要的限制。若允许票据当事人自由发挥其想象力,不拘形式地表达其设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意思,允许其随意设计票据格式,极尽主观发挥之能事,票据意思表示形式各具个性,则各类票据的格式必将千差万别,会导致票据的文义难以确定。票据意思表示解释绝对表示主义原则则丧失了必要的技术支撑,也不能发挥其公示效力。其结果必然会危及票据流转中的动态安全,从而破坏票据的流通,桎桔票据信用功能的实现。为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或欠缺,彻底贯彻票据意思表示解释绝对表示主义,票据法对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这种票据意思表示严格要式性,使得票据文义呈现出极易识别的稳定特征,始公知,后公信,保障了票据流通。因此,票据意思表示形式统一的规定范式,为贯彻票据意思表示解释的绝对表示主义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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