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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提存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9 09:21:12 人浏览

导读:

标的物提存的程序可以分为债务人的提存申请和提存标的物的提存并领取提存证书和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标的物,提存的适用情形是在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其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标的物等情形,当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其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即视为已履行。

  标的物提存的程序可以分为债务人的提存申请和提存标的物的提存并领取提存证书和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标的物,提存的适用情形是在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其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标的物等情形,当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其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即视为已履行。  一、标的物提存的程序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 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 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 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 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 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 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 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 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27条第2款规定:“提存人于提 存后,应即通知债权人,如怠于通知,致生损害时,负赔偿之责任。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第374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495条第3款亦有类似规定。我国以往 的做法是,提存发生后,提存机关负有将提存通知送达债权人的义务,如《提存公证规则》 第18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处有通知提存受领人的义务。我国《民法典》采取 了国际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通知义务规定由债务人承担,该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这样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一是履行合同义务原本是债务人的义务,由债务人为提存通 知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债权人直 接为清偿,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可以使其及时到提 存 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 接触和联系,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情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合适。[page]

   当然,《民法典》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况,在 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情况, 国外立法一般都免除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如《德国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债务人应立即 将提存通知债权人,如不可能为通知者,得免为通知。”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由提存机关履行通知义务,提存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 之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提存通知送达债权人。《提存公证规则》第18条第2款规定:“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者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 以公告方式通知。”该规定值得借鉴。

  二、《民法典》关于提存的情形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构成该原因,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如果债务人未现实地提出给付(包括允许以言词提出给付),则不构成提存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存。

  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是指债权人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因此允许债务人提存。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中国《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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