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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的索克斯法案(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9 23:20:45 人浏览

导读:

在上周的文章本文上半部分里,我对7月底美国通过的关于会计和公司治理一揽子改革的索克斯法案的背景情况及其针对在美上市公司的高管所制定的特别书证要求和有关管理层薪酬方面的新规定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和点评;这周的下半部分将主要讨论索克斯法案关于提高审计师独立性
在上周的文章本文上半部分里,我对7月底美国通过的关于会计和公司治理一揽子改革的索克斯法案的背景情况及其针对在美上市公司的高管所制定的特别书证要求和有关管理层薪酬方面的新规定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和点评;这周的下半部分将主要讨论索克斯法案关于提高审计师独立性、加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保证审计师的独立性

  在目前这场席卷全美的会计业危机中,大小丑闻虽然故事各不相同,但问题的实质倒是始终如一,那就是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了极大损害,因此使得独立审计这道制度防线形同虚设,财务报表“水分十足”,结果是不明真相的广大投资人从腰包到信心都大受其害。

  而导致独立审计师独立性受损的最大原因,就是大会计师行同时向客户提供审计业务和非审计的咨询业务,结果为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伏下了祸根。就像安达信那样,面对安然这种每年可以轻松获取数千万美元的咨询业务收入的大客户,审计师们敢于说“不”的勇气已经所剩无几了。

  这次的索克斯法案对其保持审计师独立性所开出的主药方就是禁止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业务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师的行业自律管理。

  索克斯法案明文禁止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师同时向该上市公司提供包括保管财务数据、设计和执行财务信息制度、资产评估或估价服务、核数服务、内部审计、商业或人事管理咨询、经纪或投资银行业务、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服务等非审计的服务业务。而且,为了防止再出现像安然/安达信案中那样的独立审计师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沆瀣一气”的情况,法案还要求上市公司所聘用的独立会计师行每隔五年必须对主管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合伙人进行强制性轮换。另外,虽然在经过会计师行业的竭力游说后,索克斯法案本身最后没有要求对上市公司所聘用的独立会计师行进行强制性定期轮换,但是法案要求美国货币监理署对实行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更换独立会计师行制度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在一年之内向国会提交研究报告以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这种行动。

  除了上述针对会计师行的措施以外,索克斯法案也对上市公司在审计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法案要求美国证监会在法案自2002年7月30日生效之后的270天内制定新的法规,要求所有在美上市的公司设立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所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财务专家”的审计委员会,对于达不到该项要求的公司将禁止他们上市。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将直接负责聘用和监督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师,并决定给独立审计师的报酬数额,独立审计师被要求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为了保持组成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们的独立性,除担任独立董事这一职位所获得的薪酬以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或下属企业那里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报酬。

  另外,索克斯法案在加强会计师行业自律方面也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法案将授权设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这一行业自律机构以监督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师们,该委员会的5名成员将由美国证监会经咨询美联储主席之后在索克斯法案生效的90天内提名任命。在监督委员会设立之后,任何会计师行(包括非美国的会计师行)都必须在向该委员会登记之后才能有资格向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提供独立审计业务。

  而该监督委员会将担任类似于全美证券商协会之于证券经纪人的角色,成为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师的主要行业自律和监管机构,其职责包括颁布职业审计行为准则、对审计师进行定期年检以及在必要时对存在问题的审计师开展调查等。

  最后,索克斯法案还正式在联邦法律上确立了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ASB)制定GAAP财会标准的职权,并要求在证监会正式确认FASB的法律地位之后根据上市公司的市值大小按比例从上市公司收费以作为FASB的开支所用。

  加强信息披露

  在以安然事件为始的系列财经丑闻被接二连三地曝光之后,证券监管部门以及自律机构的首要反应就是加强信息披露、将暴露出来的漏洞补上。为此,美国证监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和NASDAQ交易所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已经陆续出台了多项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新规定,大大提高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像证监会就建议上市公司披露有关关键会计处理方式的详细情况并拟议要求上市公司加快发布年报、季报以及经常性报告的速度,而纽约证券交易所则建议公司发布公司治理指引和商业道德准则等内容。

  监管当局做出这种加强信息披露的反应,倒也非常自然,因为在去年以来的系列财经丑闻之中,一个暴露出来的大问题就是少数上市公司利用现行信息披露要求中一些不完善之处而钻了空子,像安然就在其年报中对关系重大的关联交易只用了几句话做了语焉不详的披露,而对于大量的表外交易更是索性“沉默是金”。而更深层次原因还在于,美国本来奉行的就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监管哲学。在“公平、公正和公开”这证券法的三“公”原则中,事实上公开原则是美国自1930年代确立了现代证券制度以来一直孜孜不倦奉行的指导原则,也是实践影响最大的一条原则。公开原则是建立在相信市场有效或基本有效的基础之上的,它最为强调就是信息披露要求,认为只要所有重要的能够影响投资人决策的信息都被公之于众,市场自然会做出相应的反应并进行有效的调节,正如著名的布兰代斯大法官的警句所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

  美国证监会多年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复杂的信息披露格式要求,像国内上市公司年报所用的10-K格式,季报的10-Q格式等,都是为了通过保证上市公司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而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索克斯法案更是将这种加强信息披露的趋势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它不仅直接提出了一些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而且也要求美国证监会限期内发布关于加强信息披露的多项规定。

  虽然国会通过的证券法案通常会避免对于一些比较技术性的具体规范做出规定,但在受到安然等案件在国会的大量听证会的直接刺激之后,这次国会通过的索克斯法案一反常例地明确要求证监会在法案生效180天之内制定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所有重大的表外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任何没有合并财务报告的实体或个人之间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现实或潜在的重大影响的关系”。法案同时要求所有向证监会提交的财务报告必须反映所有由独立审计师所发觉的“重大的纠正性改动”,而且要求证监会开展关于表外交易以及为特别交易目的而设立的经济实体(俗称SPV或SPE)的研究并在一年之内向总统和国会提交报告建议。

  应时而作还是矫枉过正

  另外,索克斯法案还大大加快了信息披露速度方面的要求。法案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修改,要求上市公司在“迅速和实时的基础”上向公众披露关于公司财务状况或营运方面的重大变化。这与证监会早先提出的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就要提交经常性报告的建议是基本上相互吻合的,不过证监会原来的建议只是针对美国公司,现在索克斯法案将其加快信息披露的要求扩展到了包括外国公司在内的所有在美上市的公司。法案同时还将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士(包括高级经理、董事和拥有超过10%的股东)交易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后的报告义务从原先的10天缩短到2个工作日。再有,法案也参考了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建议,责成证监会在法案生效180天内制定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他们是否已经采纳了主要针对高级财务经理的公司内部的操守准则。

  除了以上介绍的最主要内容以外,索克斯方案还有很多可能对美国证券、会计和公司治理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例如像法案要求保护向证券监管部门甚至国会举报上市公司或提供信息的公司雇员;授予证监会以往只有法院享有的发布禁令禁止某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经理的权力;责成证监会制定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的律师在发现公司存在严重违反证券法的情况后必须向公司的法律主管、CEO、审计委员会甚至董事会报告;要求证监会或者全美证券商协会在一年内采纳关于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规则;以及延长证券欺诈诉讼的时效期间并加重对于违反联邦证券法规的“白领犯罪”的刑罚等等。

  可以说,索克斯法案是美国历史上以特别立法应对特殊情形传统的最新延续,它反映了美国在安然、世界通信等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丑闻发生之后发生在企业界、财经圈和投资者之间一些基础性的重大变化,既凸显了布什政府要“乱世用重典”的用心,也基本上属于顺应民意的“亡羊补牢”式反应。从法案的主要内容来看,虽然索克斯法案这道方子的分量是否恰当尚未可知,但总体上尚属于是对症下药的大方向。不过,在目前这种一面倒的气候下通过的这部法案,其中某些相当严厉的规定是否是“政治正确”但实乃“众口铄金”下的膝跳反射,以至于企业界的正当诉求甚至都被淹没,恐怕还要来日方见分晓。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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