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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习惯法初探(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9 08:50:23 人浏览

  四、非洲习惯法的司法程序

  一些学者认为,非洲习惯法程序的实质是仲裁,非洲习惯法不存在诉讼程序。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他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即非洲有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分,非洲法中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审判违犯公法行为的程序具有诉讼法的特性,在处理违犯私法的行为时,却既有仲裁特性又有诉讼法特性。德利伯格认为:“在公法的实施中,首领或任何其他的法律上的权威,被当作法官,并作出合适的裁决,但对于私法案件的审理与其说是审判,还不如说是仲裁。” 这种观点尽管没有否认非洲习惯法的司法程序,但他严格地以公法和私法来划分私法和仲裁,也有不妥之处。实际上,在非洲习惯法语境中并没有明确的“仲裁”一词,其意义并不明确。像其他法律体系一样,非洲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平衡,但其司法程序并非主要是由仲裁组成的。也就是说,非洲人虽没有严格区分仲裁与诉讼,但他们确实存在解决争议的司法程序。习惯法司法程序中的主要步骤是:

  (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方式很多,取决于被指控的罪行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以及社会是否有国王或酋长。在一个君主制或者酋长制的社会里,所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事情,即“犯罪”行为,都必须上报给国王或酋长,或者上报给国王或酋长所指定的人或机关。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责任把罪犯缉拿归案,而任何人放纵犯人都会受到谴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平衡,而社会平衡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除了社会成员应该逮捕罪犯的这种普遍责任外,还有许多政治组织、行政机构和军事机构等来行使各种各样的维持治安职能,包括强行将不驯服的罪犯带到国王或者酋长面前。像加纳的阿散蒂王国、南非的祖鲁王国等都有类似这样的机关。这些国家共同的特点是,有强有力的统治者(国王或酋长),有秩序井然的有规则的法庭体系,有专门的法官和法庭勤务员。对重要的审判还要事先公布审判日期,欢迎公众参加旁听。常备军的成员在和平时期往往被雇用担任这些职务。

  一些社团组织也有权履行司法职能。这些组织如尼日利亚约鲁巴人的奥博尼(Oyboni)和塞拉利昂的博罗(Poro)等组织在某些事物中可主持正义。因为这些社团组织由当地大部分有影响的要人组成,而且与统治王朝关系紧密。

  有国王或酋长的非洲社会的法庭同样审理民事纠纷。民事争议中的受害方可以向一位中立的长者投诉。但是有两种案件,长者可能拒绝处理:一是问题太细微,不须长者处理;二是问题太复杂,长者处理只会把事情闹大。

  两个家长或村长之间的争端,第一步是找另一个头领进行投诉。如果双方同意他审理案件,他就会着手处理投诉。但是如果双方争论者想要向酋长或最高酋长报告,当地酋长有责任向最高酋长或国王汇报情况。

  无酋长社会的司法和行政组织比较起来则非常不正规也没有制度化,但也有一些非常明确的司法程序。尼日利亚东部的伊波族和东部非洲的坎巴族和乌涂族是这类非洲社会典型。在这种社会尽管没有专门的由司法官员组成的固定裁判团,长老会是社会秩序的最终保证者和公共财富的维护者。在坎巴族,处理诸如谋杀犯、惯犯和令人震惊的道德败坏行为的罪犯(比如乱伦),需组成“长老会”来审判。

  归纳起来,无酋长社会的起诉方式有7种:(1)争论双方首先召集一些人为他们调解解决争端。如果他们对调解不满意,可以将案件送交长者仲裁。(2)起诉方可以在村子里来回击鼓,声明他有冤情请求长老调查裁决。(3)起诉一方也可以直接去见长者,要求状告一方。(4)起诉一方也可以向某些解决纠纷的职业组织请求裁决。一般是重大疑难案件采用这种程序。(5)另一个非常神圣的程序是“长矛程序”。起诉者如果要状告某人,就将一把“神圣之矛”放在被告的房子外面,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就放在他父母的房子外。在伊波人眼里,这相当于把黑色魔法或者毒药附着于被告或者他的父母。这样就迫使长老们立即采取行动,听审双方争执,及时予以裁决,以避免冲突升级。(6)一些不急迫的案件,起诉方也可以自由选择机会起诉。这种起诉方式选择在葬礼、婚礼或其他重大聚会上。(7)特别的起诉方式。以上六种方式只适用原告有明确的被告的案件。当被告还不知道,又没有正规的警察或者侦查机构,原告只能采取一种特别的方式。即原告先向神控告,借助神来确定被告。[page]

  (二)审判

  1?鄙笈心J椒侵薜纳笈蟹绞胶芏唷N蘼凼怯星醭ど缁峄故俏耷醭ど缁幔?类型不同的案件,其审理方式往往也是不同的。根据被告确定与否,程序可以划分为两种:

  (1)被告已确定。有酋长社会中采取的程序往往要比无酋长的社会中采用的程序严格。然而,两者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一般审判程序包括起诉、举证、被告辩护、裁决等。负责审判的长老一般具有长期的实践经验,往往能获得一种娴熟的侦查技巧,他们有时花几年时间收集能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当证据确凿,便召集所有的人来听长老历数他及其同谋的种种罪恶,并请受害人或其亲属和旁人来作证。当大家都认为罪行属实,便当众宣判。

  (2)被告尚不确定。对于已发现犯罪结果,但不知晓被告的情况下,必须先进行侦查,确定被告。不同的非洲国家采用多种多样的侦查方式。但残酷考验、发誓、占卜是三种最为常用的诉诸于超自然力的侦查方式。通常情况下,第一步往往由受害者向占卜人咨询。这些占卜人聪明而又富于经验,往往对当地的人和事几乎了如指掌,又善于仔细的询问和逻辑推理。当然,他们为了使人相信他的推测成果源自于超自然的魔力,利用多种多样令人难解的类似宗教仪式,产生出一个符合其想法的答案。

  如果通过占卜指出的嫌疑人不认罪,那么长老就会对嫌疑人施予一定的考验。考验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他们把树的汁液混入水中,让嫌疑人喝;或把刀或其他铁器放入火中加热,让嫌疑人触摸;也可能把嫌疑人带到附近的池塘或水边,令其投水。他们认为,那些喝了那种水而生病的人,或抓住火红的铁器而被烧伤的人,或下水后往下沉的人,就是犯罪人。在塞内加尔,为了裁判一个违法行为,本村的审判官把一块烧红的铁放到被告的舌头上烫一下。如果舌头没有烫伤,那么就宣布这个人无罪;如果舌头被烫伤,那就是有罪。

  发誓是作为残酷考验的替代选择。发誓时往往在某一圣物前,先由起诉人把誓言重复三遍,接着嫌疑人发誓。在非洲人观念中,如发誓者发假誓,那受影响就不仅是其本人,还牵连他的亲属。但发誓并不一定能使罪犯立即确定。要使誓言生效,其所需时间从几天到几个月不等,有时还要借助于多种考验形式。当然,如果嫌疑人拒绝发誓时,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说明其有罪。

  2?彼咚洗?理人非洲习惯法普遍允许代理人参加庭审。非洲习惯法允许庭审代理人的理论基础是,家长应对家庭成员的过失负责任。因而非洲习惯法中担任代理人的往往是当事人的家长或其他家庭成员。但在刚果、塞拉利昂等地允许其他人当代理人或辩护人,并且代理人或辩护人常常戴上假面具以防被人认出。

  3?鄙笈型ピ谟星醭ど缁幔?审判庭的座位安排经常是马蹄形,酋长或有资历的长者坐于中央,而资历稍浅者则坐于两旁,原告和被告则分坐在法庭对面。在无酋长社会中,则比较宽松,没有固定严格的座位排定。在伊波族,在指定的审判日期,起诉者、被告、审判官和其他参加者聚集在村中央的大树下,当事人用椰子酒或熟食招待参加庭审者。

  4?蓖ド笤谕ド笫保?法官很少插话。阿散蒂人认为,一个理想法官在法庭上的形象,就是能让他人畅所欲言,而他自己只有在发言人讲话离题太远时才插话。在非洲没有陪审团制度,但是参加庭审的同村人或邻居便是裁决争议的最好陪审团。法官在断案时,常常参考公众的意见。同时,法官也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所有在场的人都知道习惯法的规则,他们不会容忍法官不按认可的习惯法判案。对法官判决不服,当事人还可逐级上诉,直到由国王亲自审理。

  在非洲社会里,习惯法灵活多变的特征经常使法官有必要参考先前的由他们自己或者祖先或者同时代的知名人物所判定的案件,特别是参考那些被经常引用的案例或者已广为人知的案例。但不同于现代英国法官,非洲的法官并不认为采用遵循司法前例是其法律义务。[page]

  艾维族的习惯法司法程序是,担任审判的官员坐在前台,先由原告和被告轮流陈辞,然后证人出庭作证,但每个证人作证前都要接受审查,接着,双方辩论,其他相关人也可以发表意见。辩论完之后,法官退席商议,最后又回来宣判。加纳的阿肯人也或多或少是这样。

  5?敝ぞ莘侵薜乃痉ㄅ芯霾皇腔?于臆断,或仅仅按民意作出,而是基于证据。非洲司法程序中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公开审判,不得偏听偏信。约鲁巴族有一句流行的格言说:“偏听一面之辞来判案的人是有罪的。” 几乎在所有的非洲国家中,传唤证人是一种最为重要的举证方式。在无酋长社会中,证人常常站在观众席上陈述证词,态度很随便,所陈述的证词的形式往往由审判官决定。在审判中,如当事双方对至关重要的问题有争议,那证人证言起关键作用。习惯法也很强调物证。如果A称B偷了他的羊或项链或其他动产,A必须把东西呈到老者前或告诉他们赃物在什么地方,以便让他们核实。

  (三)惩罚的形式

  对败诉者惩罚的形式通常比较灵活,可根据当事双方的意愿和败诉者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刑。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败诉一方是否有能力偿付罚款或赔偿,如果败诉方无能力以某种物品偿付,在征得胜诉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其他替代物补偿。这种灵活性,被一些学者视作是习惯法不精确、不严肃的明证。但实际上,这种观点虽不符合非洲人法律观念的。

  在诸如巫术、魔法、蓄意杀人以及类似的一些犯罪案件中,罪犯通常被处以死刑。死刑同样适用于叛国罪或其他政治性犯罪。执行死刑的方式有:打死、绞死、淹死及刺死等等。较轻的犯罪,通常被处以罚款或处以其他各种形式的偿还。年青的犯法者通常还被鞭笞。

  囚禁作为惩罚罪犯的一种方式,在非洲习惯法规中并不被广泛使用。在东非乌干达曾有将犯人限制在树桩里的制度。尼日利亚的约鲁巴人在前殖民时期便建立起了囚禁的方式,“约鲁巴人为其债务偿还的安全而采用了许多方法。有时候不得不采取囚禁手段,但这并不是取消债务,而只是迫使其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任何一个酋长或者是大人物都拥有一个监狱或密室,以用来囚禁诸如不服从命令、醉酒之类的犯人。”

  在一些社会里,累犯可能被判处诸如砍断手脚或毁容之类的惩罚。对小偷的惩罚通常是伤害身体或者补偿性赔款。

  (四)执行

  有酋长的集权社会里,不仅有常设的军事和行政机构,也有常设的执行官。在无酋长社会,并没有有组织的、常设的执行官,但也有自己的执行制度。在吉库尤、坎巴等族,审判官或长老临时指定一些年青武士既负责维持庭审秩序,又负责判决的执行。尼日利亚南部的伊波人,对于女犯必须由女人来执行。加纳的芳蒂人和尼日利亚的约鲁巴人还有一套自我执行制度,如允许债主有权自己(或雇用他人)包围债务人的房屋,限制其出入,直到败诉方履行判决为止。

  非洲社会里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执行模式,但一个共同点是,都力求债务人自觉履行。如规定亲族人员对于败诉的家人都负有责任督促其履行或代其履行,否则败诉者及其家人都会被嘲笑、羞辱以及在社会上被人孤立、唾弃。在吉库尤族,对判处死刑的罪犯的执行还要征求罪犯父兄或近亲的意见。如果这些亲属求情并愿赔偿,就不对犯人执行死刑而采用补偿的手段。然而,求情的亲属必须站在圣物边发誓保证,如果该罪犯以后重犯同一项罪或有犯其他重大罪行,他们不再求情。但如果罪犯的亲属同意处决罪犯,就把一把土撒在罪犯身上,表示他与犯罪者永远脱离关系,于是执行死刑。

  (五)诉讼费

  非洲习惯法中虽然没有诉讼费这一法律术语,但也要给法官支付费用,习惯法上称作“感恩酬金”,感恩酬金往往由胜诉者而不是败诉者付。败诉方如果服从判决,可以将感恩酬金还给胜诉方,争端也就解决了。一般由原告在陈述案件时交纳一定费用,如要传唤被告,原告还得呈上一张树皮作为费用,而被告则要出一只山羊或一张树皮,胜诉方除了得到正常的赔偿外,还可以得到两只山羊和一张树皮。向上级法院上诉,上诉费用高达10只山羊和5张树皮。[page]

  五、非洲习惯法的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非洲法律的现代化问题,就是非洲法律的发展问题。正如《传统与现代化:苏丹丁伽人的法律挑战》一书所言,法律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工具”和重要方面。 实际上,与其他地区相比,非洲法律的现代化更显迫切。应当知道,非洲现行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十分驳杂。在非洲本土既有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又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有非洲早已有之的习惯法、伊斯兰法和印度法等,可以说是世界法律的“万花筒”。如毛里求斯独立后一方面实施《法国民法典》,同时在工业产权方面又借鉴于英国法,在诉讼程序方面糅合了英国法和法国法。

  更具特色的是,非洲的法院组织系统也十分复杂。非洲国家除按原宗主国模式建立西方式法院组织外,还有不少习惯法法院和宗教法院(如沙里亚法院)。这些法院都行使司法权,而且就其管辖权并无十分明确的划分,因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

  非洲国家独立后,非洲习惯法如何发展,或如何现代化问题,成为非洲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概括说来,非洲习惯法的现代化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非洲习惯法内容和形式的现代化,二是非洲习惯法法院的现代化。

  (一)习惯法内容和形式的现代化

  非洲习惯法现代化问题,最关键的是作为本土法的习惯法与作为外来法的欧洲法的关系问题。欧洲法是欧洲殖民者利用坚船利炮强行移植到非洲的。欧洲法移植到非洲法后,如何对待非洲本土习惯法呢?欧洲殖民者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总的来说,欧洲殖民者在坚持和维护欧洲法的同时,也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习惯法。由于欧洲殖民采取这种“双重体制”,到非洲国家独立时,已在非洲形成欧洲法为主体,多种法律并存的局面。鉴于这种情况,非洲国家大都认为习惯法应当是非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洲各国普遍认为独立后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习惯法与其他法的统一。独立后非洲国家采取下列方式,加快非洲习惯法的现代化历程。

  1?倍韵肮叻ń?行搜集和记录尽管非洲各国在如何利用记录成文字的习惯法方面各有不同,但越来越多的非洲国家开展以文字记录和重述习惯法的活动。统一整理、记录的习惯法可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司法体制中适用。但在实际中,非洲各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主张习惯法应该保留独立的体制,有的主张习惯法应该与一般法统一。习惯法本身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多种多样,并且很显然在各国的法制统一过程中会使用不同的法律体制。非洲各国记录习惯法的方式各种各样,主要有下列方法:(1)组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法律小组对本国习惯法进行全面、系统的搜集和记录。像肯尼亚和坦桑尼亚采取这种方法。(2)任命一个专业委员会,就某一特定主题或在某一特定地区习惯法进行调查和记录。(3)鼓励和支持学者研究。

  2?倍苑侵尴肮叻ǖ男薷姆侵薰?家采取了各种修改习惯法办法:(1)由确具权威的记录部门向当地政府或中央政府或一个特别的权威中心提出修改建议。这些权威部门可以在记录部门的建议基础上修改习惯法。(2)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法来修改。这种修改可以是主动的,亦可以是根据上述第(1)项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建议作出的答复。(3)中央政府所作的修改,通过专门的或辅助性的立法方式,或由其主动修改,或根据上述第(1)项的建议,或根据其他权力机构,如地区议会建议加以修改。(4)通过判例法的发展来修改。

  3?北嘈捶?律报告许多非洲国家,只编写那些被送到上诉法庭的法律报告,虽然习惯法法院的审判都作了记录但没有系统的法律报告,在一些国家,只有特别的文摘或报告,这些文摘或报告来自上诉法院的判决书。有些国家试图通过整理、出版适用习惯法审理的判例,抽象出一些习惯法的基本原理,以判例法实现习惯法的统一。[page]

  (二)非洲习惯法法院的现代化

  要研究非洲习惯法法院的现代化,必须先了解殖民时期欧洲殖民政府对非洲习惯法法院的政策变化。

  1?敝趁袷逼诜侵尴肮叻ǚㄔ旱难荼湓谂分拗趁裾叩嚼匆郧埃?非洲人自有一套法院体制。在殖民统治时代,欧洲法律和司法体制移植到非洲不同的地区并强加于非洲人,对非洲固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摧残或改造,将非洲原有的法院称做“地方法院”(local courts)、“土著法院”(native courts)、“非洲人法院”(African courts)、“习惯法法院”(customary courts)。在殖民时代,由于地区的不同,欧洲殖民统治方式的不同,以及殖民统治政策的变化,这些法院的历史发展也有所差异,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个最基本的发展模式。在原英殖民统治的普通法地区,法院的发展阶段大致如下:不予承认或默认阶段;承认阶段;行政监管阶段;立法控制阶段。

  (1)不予承认或默认阶段。殖民刚刚开始时,欧洲法律体制只能移植到非洲某些特定地区,或对特定地方的少数人口区域实施。在这些地区,不承认非洲法的实施。而在非洲广大的内陆地区,殖民政府默认非洲法院适用非洲法。随着欧洲殖民者向非洲内陆的推进,他们一旦强占了某块领土,便不再承认非洲法律,强制推行殖民主义的法律,但遭到非洲人民的强力反对,殖民政权只好变换统治手法,非洲法院进入被英国殖民政府承认阶段。

  (2)承认阶段。对非洲本土法律体制的承认是与欧洲殖民者“间接统治”政策伴随而生。间接统治是由英国殖民者卢加德首创的,后法国殖民者在一些地区也采取这一手段。这种承认使得法院的组成没有发生变化,习惯法除极少数的限制外也几乎没有改变。但在刑事审判方面予以了某些限制,例如殖民者常常以废除“严刑峻法”为由,限制或禁止适用非洲传统刑法。而且一般来说,非洲法院的管辖权只限于双方当事人都是非洲人的案子。

  (3)行政监管阶段。随着殖民政权在非洲的巩固和加强,殖民中央政府渐渐开始对非洲习惯法法院加强控制。殖民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官员广泛的权力,有权调审法院案卷,甚至有权改判案件,也就是说行政官员充当非洲法律体制中上诉审的角色。在这里,殖民主义者为了自身利益,完全不顾他们在宗主国本土奉之神圣的“三权分立”原则,也不遵循司法监督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相反,大肆推行“行政监管司法”的方针,其简单的理由不外乎是,这里的“司法”是非洲人掌管的司法,这里的“行政”却是欧洲人控制的行政!

  (4)立法控制阶段。对非洲习惯法法院进行行政监管之下,加强了立法控制。通过立法,规定所谓建立“土著法院”的审批程序,削减非洲习惯法法院数量,减少非洲法官人数。此外,通过立法,逐步将非洲殖民者的“平行体制”(parallel system)逐渐过渡到“统一体制”(integrated system),以降低非洲习惯法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所谓“统一体制”,是指将非洲习惯法法院通过上诉审程序与欧洲殖民者建立的司法组织特别是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相联系。即当事人不服非洲习惯法法院的判决,可以向按殖民者法律组建的法院提起上诉,殖民者的法院有权改判。所谓“平行体制”,是指非洲习惯法法院与殖民者建立的司法体制分离,殖民者法院与非洲习惯法法院没有上下级关系,二者平行不悖。由于殖民者认为“统一体制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至1956年已几乎没有什么国家还采用平行体制”。

  综上所述,殖民政府虽然对非洲习惯法法院采取了种种限制和打击,但最终没有完全废除。在比属刚果那种实行“直接统治”的殖民地,殖民政府也没有废除习惯法法院,相反,习惯法法院还在当地司法体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比属刚果独立前,习惯法法庭处理的案件每年近40万件。

  2?贝锢鬯谷?拉姆国际会议在1963年达累斯萨拉姆国际会议召开前,非洲独立国家已对本国司法体制尤其是对地方法院体制进行了立法变革。针对地方法院改革制定的法典有:1960年的《加纳法院法》、1963年的《塞拉利昂地方法院法》、1956年的《东尼日利亚习惯法法院法》等。独立后非洲国家尽管对习惯法认识不一,但大多主张将习惯法纳入新国家的统一法制之中。[page]

  1963年的达累斯萨拉姆国际大会对非洲习惯法的现代化问题主要围绕地方法院的建立与发展问题进行了探讨。大会确定的六大议题中有五大问题是针对司法程序,即:地方法院的最终发展目标;地方法院的监管;习惯法的发展;非洲地方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地方法院的诉讼代理人制度;非洲地方法院法官和职员的选拔与培训。

  据大会估计,在大多数非洲国家,几乎80%的案件是由非洲习惯法法院处理的。基于非洲地方法院的数目及其处理的大量案件,因此要达到用一般法院来取代他们这一目标必将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如:北尼日利亚有大约770个土著法院,1962年审理了超过29??3万个案件;肯尼亚地方法院在1962年听审了345,182个案件。

  大会对非洲习惯法法院在司法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向非洲国家提出了3种可选择的办法:(1)予以废除,由一般的治安法院或其他法院来取代它们;(2)限制习惯法法院的司法权限,即将他们严格地限定在习惯法法院或“习惯法议会”;(3)扩大习惯法法院的司法权限,尤其是扩大适用制定法和非习惯法的权利以便最终使它们发展成为与之差不多水平的治安法院。达累斯萨拉姆国际会议对非洲国家独立后习惯法法院的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3?狈侵薰?家对习惯法法院现代化的实践大多数非洲国家认为非洲习惯法法院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成为一国独立司法制度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因而大多主张将习惯法法院改为地方法院,并保留原习惯法法院的优点。加纳的做法是使非洲习惯法法院完全受控于最高司法系统中,以此完成将各个部分合并成一个核心的国家司法制度的进程。科特迪瓦则将习惯法法院合并进入一个现代化的司法系统中。马拉维直接把非洲人法院更名为地方法院,成为整个独立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在大多数非洲国家,将地方法院统一到普通司法系统的方法是依赖于扩大它们的管辖权,尤其是依靠增加法定的和非习惯法的管辖权。随着国家制定法对习惯法的承认,习惯法被当作国家一般法的一部分而实施。各国政府对地方法院的适当信任和支持,扩大地方法院的管辖权,加快了习惯法统一的进程。

  4?毕肮叻ǚㄔ旱募嗫卦谥趁袷逼冢?不同国家中的习惯法法院受制于一系列的行政当局的控制,如受内务事务部、地方政务部或者土著事务部监控。独立后非洲国家主张,所有的法院应独立于行政权力控制。与这一原则相一致的是,习惯法法院应该成为该国独立的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并且大多认为,习惯法法院的控制权应授权于独立的司法系统。

  对习惯法法院监督的另一个重要制度是上诉制度。作为习惯法法院的判决可以被上诉,对确立该级法院的监督机制十分重要。非洲国家一致认为,当事人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应该享有上诉权。习惯法法院既然确定为初级法院,对习惯法法院的判决不服就可以上诉。考虑到习惯法法院经常与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人打交道,他们当中的许多人都忽视自己的上诉权。复审和再审在这种情况下显得甚为重要。但应该分清楚,它们与上诉有不同的功能。尤其应注意,复审和再审不应被用作妨碍最终裁判效力的工具。此外,有的非洲国家授予检察官司法监督权。

  5?毕肮叻ǚㄔ悍ü偌捌渌?工作人员的选任和培训

  (1)审判权与行政权分离非洲国家普遍赞同习惯法法院的审判官和行政官员的分离、审判官与执行官的分离。按非洲传统习惯法,审判官和行政长官划分比较含糊。审判官可以是国王、酋长、长老、专门主持法庭审理的法官或者具有习惯法专门知识的人。独立后非洲国家规定,传统行政长官如果担任习惯法法院法官必须符合条件:①必须放弃他们传统的行政权力,除非只担任纯礼仪性的职务;②必须像其他地方法庭的法官一样,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进行相应训练。

  (2)习惯法法院法官的初任资格初任习惯法法院法官必须具备如下资格:①受到过基本的教育,具有一定的阅读和写作能力;②受到过必要的法学教育;③具有必要的习惯法知识,所有习惯法法院法官或将要成为当地法院的法官,应当懂得在他们将要上任地区的习惯法;④在伊斯兰教徒定居的地区,必须掌握有关伊斯兰法的知识。[page]

  (3)法官的任免独立前,习惯法法官一般由殖民政府或当地酋长任免。独立后,非洲任免法官的机构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任免,一种是由专门的委员会任免。任免法官的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一般是司法部,也有个别由其他行政部门任免。司法行政部门在任免法官前,一般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议会负责。任免法官的专门委员会一般是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Judicial Service Commission)。这是大多数英语非洲国家采取的形式。这种体制强调司法独立,强调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原则,但司法叙用委员会成员中也有不少行政官员。

  (4)习惯法法官和职员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①习惯法法院法官常用的制定法和制定法的解释,因为他们在刑法、程序和证据等方面须运用大量的制定法;②语言教育,主要学习本国通用的英语、法语或葡萄牙语等,同时,也要学习当地语言。

  6?彼咚洗?理制度在殖民时期,非洲殖民地法律和条例通常拒绝律师参与习惯法法庭审理。殖民者禁止律师在非洲人法院为任何当事人担任代理,也禁止律师在各种诉讼阶段出现。但是律师可以在适用欧洲法的殖民者法院中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如独立前的坦桑尼亚,不允许律师在“本地人法院”担当辩护人,但允许律师在英式法院充当代理人。

  非洲国家独立后,对于是否允许律师担任非洲习惯法法院的诉讼代理人,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其基本原则是:(1)习惯法法庭如果允许律师出庭,则审判人员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2)当一个案件从地方法庭上诉到高等法院时,应该允许诉讼代理人参加。(3)当习惯法法院审理的是小案件时,就可以不要律师参加。(4)如果不允许律师参加习惯法法院的庭审,应允许律师在法庭外给予当事人法律援助。

  洪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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