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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政治学与政体论(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9 18:58:53 人浏览

  注释:

  [1] 《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1995年版,第3页。

  [2] 《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1996年版,第7页。

  [3] 《人性论》,上,第7页。米勒分析说,“我们可以看到休谟是有建立一门政治科学的雄心。政治学是休谟在《人类论》谈到的三种运用科学之一,在《人类理解研究》中,它被视为是与历史学那样的处理特殊事实相对立的研究概括事实的科学之一。此外,休谟论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政治行为展示了的是远比艺术趣味和科学发展那样的人类经验的其他领域更高程度的一般性。”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1,p.142.

  [4] 我认为休谟此文标题中的“Politics”译为“政治学”较妥。另,本文下面在引用休谟政治论文的有关内容时,主要采用的是张若衡先生《休谟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和陈玮先生《休谟经济论文选》(1984年版)的翻译,但参照The philosophical Works of David Hume,,VolumeⅢ,Essays,Moral,Political,Literary,Boston,1996,与David Hume,Political Essays,Cambridge,1994,两个版本,有些地方对个别文句做了修改,下不赘述。

  [5]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22页。另,这句话在休谟的政治思想中十分重要,列维斯顿认为:“休谟道德和政治哲学的全部内容,可以视为是对这句话的一种沉思。”Donald W.Livingston,Philosophical Melancholy and Delirium,Hume's Pathology of Philosophy,p.208.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98.

  [6]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政体与城邦、公民等密切相关,指公民共同生活的组织方式,“城邦职能组织”,他写道:“‘政体'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依照亚里士多德的解释,政体主要是涉及“城邦公职的分配方式”,解决其构成与组织方式等问题。见《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1997年版,第182、132、182页。

  [7]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48页。

  [8] 休谟在“论政府的起源”一文中曾指出,“政府的起源是较为偶然而又不大完善的”。此外,他在谈到历史上的制度变革时也曾指出“某些时候受到机遇和偶然事件的制约”。 见《休谟政治论文选》,第25、128页。

  [9] 《人性论》,下,第597页。

  [10] 《联邦党人文集》,第3页。

  [11]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6页。

  [12]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4页。

  [13] 米勒曾指出休谟相关思想的复杂性:“根据下面我们已经考察过的他的两个方面的思想,我们能够理解休谟对于政治科学的可能性的犹豫。第一,涉及人性自身在何等程度上是普遍一致的;第二,涉及政府、经济、社会结构、文化之间的关系。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每一个方面都对普遍化的政治科学提出了问题。……因此,第一个问题是政治科学需要一种有关人性的假设,可由于我们不能在那些已经是普遍的特性与仅是表面显示的特性两者之间做出确切的区分,所以,这些特定的假设难以得到辩护。第二个问题则来自于政府与社会其他方面之间的复杂的相互关系。”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1,pp.143-144.

  [14]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82页。

  [15]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25页。

  [16]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27页。

  [17]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18]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3页。

  [19]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5页。

  [20] 《人性论》,上,第7页。关于上述问题,詹姆斯。W.西瑟的“重建政治科学”一文曾指出:“对传统的政治科学来说,人类对于政体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这门学科的起点。这种认识,由在人类发展的某个阶段之后有知识者的反复经验所证实。由于人类是现实的一部分。而且由于政治是人类的一种活动,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和构想就是现实‘事实'的一部分,而且的确是它最重要的部分。”我认为作为政治科学的政体论,并不反对在社会科学中区分事实和价值两个领域,而是承认政治事物的既不同于自然事实又不同于主观意志的客观存在特性,既反对实证主义社会学把政治事物化约为非政治事物,又反对历史主义解释学的政治浪漫派主义,坚持政治是其所是、政治事物不可化约的古典政治学的主流传统。“政体是我们能够通过审慎的人类活动提供的最深层的人类结构,通过从政体出发来研究其他的社会单位,我们坚持政治的重要性并且不让政治科学这门学科被社会学、人类学或经济学吞并。”《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8页。另参见刘海波的论文:“政体论的政治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未刊稿)。[page]

  [21] D.Livingston 编辑并写导论的Hume as Philosophy of Society,Politics and Histoy,New York,1991,P.ⅶ。

  [22] A.S.Skinner,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Cambrifge University Press 1992,p.230.

  [23] 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1,p.122.

  [24] 斯密有关人类历史演变的观点采取的便是休谟的基本观点,他遵循着休谟有关社会发展阶段的路径,着重考察了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律制度的演变,为我们勾勒出了一个从游牧民族到当时欧洲社会的各种政治体制的法律演变的进程,“讨论了:1.野蛮民族政府的由来;2.游牧民族政府的由来;3.小部落酋长政府;贵族政治发生的方式;侵略性小共和国和防御性小共和国的崩溃,以及专制政治瓦解以后欧洲所发生的各种政体。”《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坎南编,商务1997年版,第77页。

  [25] 关于休谟社会形态演变理论的详尽分析,可查阅: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pp.121-141;Stewart,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pp.224-240.

  [26]《休谟经济论文选》,第21-22页。

  [27] Stewart,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p.169.

  [28] 米勒不无道理地指出,“政治科学的目的在于发现结果,至少在于发现不同政府形式的前提,因此有必要从政府的一般分类开始。然而,休谟却从没有提供一个清楚明白和系统化的分类,但在这个问题上,他代之以依据何种标准区分政府类型的倾向,则是十分突出的。他的学术用语是不一致的和混乱的。”但是尽管如此,米勒又指出,休谟的政体划分明显地呈现出两个层次的区分,即在绝对的君主制与自由政体之间的区分,以及统治者依据法律规则的统治与任性的不依据法律规则的统治这两种政体之间的区分,在休谟看来,后一层次的区分更为根本。这样一来,根据上述两个层次的各自两种政体,实际上就出现了四种可能的政体。参见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p.145;Forbes,Hume's Philosophical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ch.5.

  [29] Forbes,Hume's Philosophical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p.296.

  [30] 休谟写道:“关于整个人类的历史,我们也可提出类似的见解。试问:为什么居住在热带地区的人,一直技术落后,教化欠施,内政不修,军纪松弛;而少数地处温带的国家却始终完全免除这些弊病?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在热带地区,四季常夏,衣服和住宅对当地居民来说不是十分必需的,因而部分地失去了这种需要,而这种需要却正是刺激一切勤劳和发明创造的巨大动力。需求促进人的才智。不消说,在任何国家,人们享有的这类货物或财产愈少,则人与人之间引起纷争的可能性就愈小,从而建立治安或正规的政权以保护捍卫他们免受外敌侵犯和内部侵害的必要性也就愈小。”《休谟经济论文选》,第16页。

  [31] 休谟写道:“如果某一社会赖以维系的那一套原则愈是不太顺乎自然规律,立法者想要确立完善这套原则时所遇到的困难就愈大。在这种情势下,立法者最妥善的做法是:俯顺人心之所向,因势利导,提出为人们所易于接受的一切改进事宜。那么,工业、贸易和艺术就会按照事物发展的最合乎自然规律的进程,来提高君主的权力,增进臣民的幸福;那种导致国富民穷的政策乃是暴政。”《休谟经济论文选》,第9-10页。

  [32] Forbes,Hume's Philosophical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p.298.[page]

  [33] D.W.Livingston,Philosophical Melancholy and Delirium,Hume's Pathology of Philosoph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p.190.

  [34] 列维斯顿分析道:“野蛮在休谟的道德词汇表中是一个常被使用的术语,它是在与文明辨证相对的情况下被使用的。文明过程由劳动和创造的激情所推动,文明人被赋予‘勤劳'、’知识'和‘人性'的特性,相对的野蛮人则是懒惰、无人性和无知,在原初的野蛮社会,几乎整个儿缺乏商业与思考的艺术。……野蛮的根源在于无知和恐惧,人作为一个’贫困的动物'开始其生涯,生于无知和恐惧,只有通过知识才能摆脱这一状况。”D.W.Livingston,Philosophical Melancholy and Delirium,Hume's Pathology of Philosophy, p.218. 休谟论述到野蛮与文明政体的主要文章是“论公民自由”、“谈艺术与科学的起源与发展”等,在文中直接使用了诸如“文明君主制”、“野蛮君主国”、“无限专制”、“文明君主国”、“纯粹专制制度”、“全面独裁的野蛮君主国”、“温和的政府”等,参见《休谟政治论文选》,第58、66、63、68、73、74、13页。例如,休谟曾这样论述野蛮政体与文明政体,这是他最集中和最有代表性的一段话,他写道:“在野蛮的君主制所必然产生的压迫和奴役之下,科学决不可能成长。在这种君主制下,唯独人民受到官吏权力的约束,而官吏却不受任何法律或法规的约束。这种改天换地的无限专制,当其存在的时候,它扼杀了一切进步,阻碍人们获得知识,这种知识是在由于更好的政策和更加节制权力而产生的有利条件下教育人们必不可少的。这里说的是那时自由国家的优点。一个共和国即便处于野蛮状态,但由于绝对正确的行动,也必然会制定法律,甚至当人类在其他学科方面尚未取得重大进展时,也是如此。法律提供安全,安全产生好奇之心,好奇之心求得知识。这一前进过程的后二阶段可能带有更多的偶然性,但前一阶段则是完全必然的。一个共和国没有法律决就不能长存。与此相反,在君主制政体下,法律并不是这种政体的必然产生。专制君主制度本身包含着某些排斥法律的东西。只有巨大的智慧和深入的思考才能使它们协调一致。但在人类理性达到较大的完善和提高之前,也就不可能达到这种巨大智慧和深入思考的程度。这种完善需要有好奇之心、安全和法律。因此,艺术和科学的最初发展决不可能在专制政府治理的国家中。”第68页。

  [35]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74页。

  [36] 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p.148.

  [37] 我们看到,法国的思想家贡斯当的政治理论就受到了休谟的极大影响,他对于野蛮与文明的看法,就与休谟完全一致,他在《征服的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与欧洲文明的关系》一书中指出,“孔狄亚克说:”有两种野蛮:一种是过去,一种是文明世纪以后的。'两相比较,前者倒一种可取的状态,但那个专横权力在今天却只能使人退化到后一种野蛮。“他认为拿破伦的武力统治便是一种典型的野蛮的僭主制,在他眼中这种僭主制比野蛮社会的专制更为可怕,危害更为巨大,因为它是文明时代的野蛮统治,它使”文明之后再度野蛮“,是文明之下的野蛮。贡斯当分析说:”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有一个共同点,它们两者都破坏安全感,践踏法律保障。但是,在这两者中,专制政治盗用了它所亵渎的形式,给它所指定的受害者戴上枷锁。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都把野蛮引入文明,但无政府状态是让所有的人都回归野蛮,专制政治则专为自己保留了野蛮,并打击它的奴隶,用它所摆脱了的镣铐束缚他们。“参见《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等译,商务1999年版,第333、337、347页。

  [38] 参见《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1997年版,第19、26页。

  [39] 关于这个问题,参见拙文“国家理性的正当性何在?”《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王焱编,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page]

  [40] 有关契约论的观点,休谟的进一步转述如下:“政府最初建立于丛林和沙漠之中,假若我们溯本追源的话,可以看到人民是一切权力和管辖权的源泉。他们为了安宁和秩序自觉地放弃天赋的自由,从自己的平辈和同伴手中接受法律。他们愿意顺从这种权威的条件有时明确地表示出来,有时不言而喻,人们觉得无需予以表明。假若此即原始契约,那就不能否定所有的政府最初都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人类最古老和粗率的联合主要是依据这种原则形成的。如果要问这种记载我们自由的宪章记录究在何处,那是徒劳无益的;它没有写在羊皮纸上,也没有刻写在树叶或树皮上,它先于书写文字和其他文明生活技艺。不过我们从人类的本性,从这类生物的所有个体发现均具有平等或某些接近平等的情况可以追溯到它。当今盛行的并建立在海陆军基础上的武力,显然是政治性的,它产生于权力,是建立政府的结果。一个人天生的力量仅在于个人的勇武,决不足以压服群众使之听从他的驱使;只有众人自己同意,只有当他们自己意识到安宁和秩序的好处,方能产生这种效果。”《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20页。

  [41]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22页。

  [42] 《人性论》,下,第597页。

  [43]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9页。

  [44] 《人性论》,下,第577页。

  [45] 《人性论》,下,第581页。

  [46] 《人性论》,下,第590页。

  [47] 米勒曾指出:一方面休谟不同意政府享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另一方面他又说,只有在先行政府被判断为比没有政府还糟糕的情况下,抵抗才是允许的。显然,休谟的上述思想中存在着一个难点,即如何建立关于抵抗的标准。“他心里似乎有一个我们有资格期望政府给予实施的最底标准,尽管它们极少发生,只是在一般的意义上被描述为‘公共灾难'、’严重的偶发事件'、‘极度的专制与压迫',这些是其常用的术语。”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p.92.

  [48] 《人性论》,下,第595页。

  [49] “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授权,他就能运用付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利维坦》,第132页。

  [50] 《人性论》,下,第600页。

  [51] 值得注意的是,休谟的这一思想并不等于他同意洛克等契约论理论家们所主张的自然权利的假设,他认为这类时髦的理论是把有许诺的保证“推得太远,包括了一切时代和一切情况的政府,那么它就是完全错误的了。我主张,忠顺的义务虽然在最初是建立在许诺的义务上,并在一个时期内被那种义务所支持的,可是它很快就自己扎根,并且有一种不依靠任何契约的原始的约束力和权威。”《人性论》,下,第582页。

  [52] 《人性论》,下,第609页。

  [53] Donald W.Livingston,Philosophical Melancholy and Delirium,Hume's Pathology of Philosophy,p.391.

  [54] Donald W.Livingston,Philosophical Melancholy and Delirium,Hume's Pathology of Philosophy,p.185.

  [55]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26页。

  [56] 其实,哈耶克自己也并非主张一种完全的小政府理论,关于哈耶克的政府理论,可参见拙著《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四章的有关论述。

  [57] 有关这个方面的研究,参见Stephen Holems,Passions and Constraint:on 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c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5,p.1.李强:“宪政自由主义与国家构建”,载《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王焱编,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page]

  [58] 《人性论》,第611页。

  [59] 米勒分析说:“在一个文明的君主国,什么东西能够限制君主的权力呢?休谟认为,一般地说,除了‘习惯、惯例和对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之外,便没有其他什么了。一个明智的国王知道,在涉及他自己的直接利益时,让他的国家依据法律统治,而不是任性作为,他能够获得更大的安全与富足。他也像其他的每一个国民一样,遵循时代的习惯与惯例,包括规范王权行为的惯例。”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p.148.

  [60]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页。

  [61] 米勒对于休谟政体理论的分析,偏重于自由政体,以及自由政体与专制君主制的区别,他分析说:“自由政府分为两个范畴,有限君主制与纯粹共和国。”相比之下,他对于君主制的两种形态以及它们有别于野蛮专制的共同点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参见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p.150.

  [62]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8-9页。

  [63]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8页。中文译本把aristocracy(贵族制)译为“专制”,显然系直接影响原文内容的笔误或误译。

  [64]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93页。

  [65]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46页。

  [66] 《政治学》,第198、199页。

  [67]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页。

  [68]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59页。

  [69] 休谟在“关于新教徒的继承问题”一文中曾指出,历史上的“某些英国的君主误解我们体制的性质,至少是误解了人民的智能,这是不足为奇的。他们紧紧握住自己祖先留下的一切有利先例不放,忽视一切相反的事例,忽视我们政体对于君权的所加的限制。”例如,在“关于某些异常惯例”一文中,休谟就主张要格外“警惕王室初次侵犯法制”,因为“政治上有一条大家认为是无可争议和普遍适用的箴言:通过法律授予高级官员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多么大,它对于自由的危险,总是小于强夺和篡夺的权力,即便这种权力很小。因为法律总是对所授予的每种权力给予限制,而且同意接受所授权力这个事实的本身就树立了授权者的权威,保持了该体制的协调一致。而不经法律手续获得一项特权之后,又可以要求另一项权力,而且要求一次比一次便利;第一次篡夺的权力既可成为以后篡权的先例,又可成为继续篡权的力量。这就是为什么大家认为汉普登的行为英勇可佩,他它愿遭受宫廷起诉所施加的全部狂暴迫害,也不缴纳未经议会通过的二十先令税款。这就是为什么所有的英国爱国者均十分警惕防止王室初次侵犯法制。这就是为什么唯独英国的自由能够保持到今天。”《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50、115页。

  [70] 例如,休谟分析了威尼斯和波兰两种贵族制形态,认为前一种贵族作为一个整体拥有权力,而且每个贵族都拥有从整体中取得的职权,这样的贵族政府是可取的,其政府运作卓有成效。而后一种则是可悲的,整体享有由每一个不同权力和职能部分构成的权力,每个贵族则忙于自己的采邑,最后导致国家衰败。参见《休谟政治论文选》,第7页。

  [71]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4页。

  [72]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3页。

  [73] 《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第40页。

  [74]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7页。另,休谟写道:“雅典的民主政治是一个极为混乱的政体,我们从现代世界的概念很难想象。每条法律都由全体人民表决通过,表决权不受财产限制,没有地位的区别,也不受行政长官或议事会的监督,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秩序、公道和慎重了。”“民主制总是骚动不安的。不管人民在表决或选举时分成许多部分,他们在一城的邻近居住总是使民众的力量成为最易感受的潮流。”“一万人的集体甚大,既难联合,亦难分裂,除非他们聚集一起受到怀有野心的领袖的诱导。”《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11、170、167页。[page]

  [75] D.W.Livingston,Philosophical Melancholy and Delirium,Hume's Pathology of Philosophy,p.214.

  [76]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26页。另外在“论议会的独立性”一文中,休谟具体论述了混合政体不同因素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制约的关系,认为它们是英国维护一个自由制度的关键,他写道:“我们的体制分配给下议院的那分权力很大,使它可以绝对控制政府的其他一切部门。国王的立法权显然对它起不了正常的制约作用。因为国王虽然有权不公布法律,但这种权柄事实上作用很小。两院表决通过的一切,总是可以成为法令,王室的同意不过形式而已。国王的力量主要在于行政权,但在每个政府中行政权总是从属于立法。除此之外,我说,执行这种权力还需要巨大的费用,而下议院业已独享批款之权。因此,如果下议院要从国王那里一个又一个地夺取他所有的权力,真是太容易了;他们只要在每次批拨经费时提出附加条件,并且选定恰当时机,使得拒绝批拨款项只能使政府为难而又不会让外部势力压倒我们不就行了吗?如果下议院同样依赖国王,而有些议员除了国王的赐与之外别无财产,国王难道不也能控制他们的一切决议而从此成为专制者吗?至于上议院,他们是王权的有力支柱,在他们反过来受到王权支持时,他们一直是如此。经验和理性都表明:没有这种相互支持,它们彼此都无足够力量或权威单独存在下去。”《休谟政治论文选》,第28—29页。

  [77] 在“谈政治学可以析解为科学”的开篇,休谟首先讨论的便是这个问题。

  [78]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3—14页。

  [79]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34页。列维斯顿指出:“总之,对于休谟来说,自由的首要意义是法治:行为不受统治者专横意志的强制。自由的其他两个含义,即摆脱外部限制的自由与自由政府,是从属于作为法治的自由的。”D.W.Livingston,Philosophical Melancholy and Delirium,Hume's Pathology of Philosophy,p.184.

  [80] 《论法的精神》,上,第154页。

  [81] 斯密也是如此,他的理论也是强调英国的自由政体的制度意义,多次指出英国的制度是“伟大的政治制度”, 是“合理的自由制度”,“英国法是自由的朋友”。分别见《道德情操论》,第231、69页,和《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第75页。

  [82] 参见《自由与传统》,蒋庆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3、34页。

  [83] 《利维坦》,第210页。

  [84] 《休谟经济论文选》,第25页。

  [85] 《休谟经济论文选》,第25页。

  [86] 关于这方面的详尽分析与论述,参见我的《休谟的政治哲学》一书的第四章“休谟的政治经济学”等有关内容。

  [87]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36页。

  [88]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37页。

  [89]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59页。

  [90] Stewart,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p.236.斯提亚特看到了法国的君主专制与野蛮的君主专制的区别,指出它是“文明化的,可以接受的”。但是,问题在于他由于没有在理论上阐释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究竟是什么,仍然统称之为“绝对的君主制”,因此带来了些许混乱。如果我们在专制的程度上做了区分,一种是绝对的野蛮的君主制,另一种是有限的君主专制,则问题就易于解决了。

  [91]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74页。

  [92]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74页。

  [93]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1—12页。

  [94]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73-74页。

  [95]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56页。

  [96]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54、55页。

  [97]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74页。[page]

  [98]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72-73页。

  [99]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75页。

  [100]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57页。

  [101]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36页。

  [102]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68页。

  [103]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36页。

  [104]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58页。

  [105] 《政治学》,第178页。

  [106] 《休谟经济论文选》,第8页。“小国政府自然转向共和制,大国政府可以逐渐习惯于专制与暴虐”,《休谟政治论文选》,第69页。此外,休谟还有一些研究成果,如:“共和国最有利于科学的成长,而文明君主国则最适合于优雅艺术的成长。”《休谟经济论文选》,第73页。

  [107]《休谟经济论文选》,第107页。在有关奴隶制问题上,斯密与休谟的思想大体一致,他认为使用奴隶的经济效益并不佳,甚至得出了一个普遍的结论,奴隶在专制政治下比在自由政治下有更好的待遇,这是因为自由制下的奴隶主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使然。参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第158页。

  [108] Stewart,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p.301.

  [109] Stewart,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p.297.

  [110] 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参见J.G.A.Pocock,Virtue,Commerce,and History,Combridge,1985.

  [111]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68页。

  [112]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58页。

  [113] 例如,休谟曾经不无羡慕地写道:“在罗马人的势力崛兴以前,或者说在罗马进入全盛时期以前,构成古代史图卷的所有民族,都分裂成一个个的小邦或者较小的邦联。在那种情况下,财产自然是极为均等的,政治中心总是离国境线很近的。这种局面,不仅在希腊和意大利,而且在西班牙、高卢、日耳曼、阿非利加以及小亚细亚大部分地区,也都是如此。……要是人人都有一所小屋和一块土地,要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首都,独立而自由,那是多么幸福的人间乐园啊!”“我对这个问题的第二个看法是:没有什么东西能比许多由商业和政策联系在一起的、相邻而又独立的小国更有利于文明和学术的发展了。在这些相邻国家之间自然发生的竞争显然是产生进步的根源。不过我主要坚持的是,这类小国的有限领土限定了其权力和权威的发展”。《休谟经济论文选》,第111页,和《休谟政治论文选》,第69页。

  [114]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70页。

  [115] 休谟的原文中写得是1100个治安官,按照他所说的100郡各从郡代表中选10个治安官,全国应该是1000个治安官,所以,文中的1100个可能系笔误。

  [116] 在1754年和1768年两个伦敦版的《对若干问题的短著与论文》(Essays and Treatises on several Subjects)中收录的“关于理想共和国的设想”一文,休谟关于选民的财产限制写的是:年收入达10英镑的不动产所有人和城镇教区中所有拥有200英镑财产的户主,而在其他版本中则是20英镑和500英镑。对于这一变化,我的猜测是有两个可能,一是笔误,另一个可能是休谟通过选民财产限制数额的提高,进一步表明了对于广泛民主的不信任。参见 David Hume,Philosophical Works,VolumeⅢ,p.549.

  [117] 休谟对于美国政治的影响是深远的,特别是他的共和国思想对于当时的联邦党人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因此,研究休谟与美国立宪政治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涉及到英美政治的传统以及美国作为一个自由宪政国家在建国时代所吸取的理论资源问题。例如,休谟对于美国独立的看法;大型国家建立共和制的设想对于美国联邦共和制的影响;休谟与洛克所代表的两种政治观念,即规则论与权利论,对于美国立宪政治影响的比较;休谟的君主立宪制与美国总统制的微妙关系;基于人性痼疾的制度设计和政府权威的作用,等等。关于这方面的详尽讨论,参见Douglas Adair,Fame and the Founding Fathers,New York,1974;L.Bongie,David Hume.Prophet of the Counter-Revolution,Oxford,1965;J.G.A.Pocock,Virtue,Commerce,and History,Combridge,1985.[page]

  [118] 从某种意义上说,休谟的理论属于自由主义,但有浓厚的保守主义色彩;或者说,他属于保守主义,但那是自由主义的保守主义。实际上,正像斯提亚特和米勒所共同指出的,休谟已超越了狭隘的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壁垒,他就是他,一个中庸、审慎的政治思想家,任何一种符号性的标签对于他来说都不合适。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参见第六章“休谟与现代自由主义”中的“自由主义,抑或保守主义?”一节。另参见Stewart,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 pp.206-221;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pp.195-198.

  高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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