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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能否证明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6 12:26:38 人浏览

导读: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对外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民事活动是一种涉及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活动,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当的判断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对外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事活动是一种涉及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活动,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和认识能力。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则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例如,在未成年人独立实施重要的民事行为时,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对事物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容易受到他人的欺诈,其自身的利益很可能被他人侵犯;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经济上的履行能力,或者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心理条件,这也就会导致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影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进行。因此,民法在赋予一切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承认每个自然人都可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同时,必需确认具备一定的心理条件的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对不具备一定的心理条件的自然人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或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独立参加民事活动,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由此可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即自然人能不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通俗地说,民事权利能力解决的是“民事主体是不是人的问题”;而民事行为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自然人能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自己的意志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通俗地说,民事行为能力解决的是“作为一个人的民事主体能不能对外从事某种行为的问题”。因此,一切自然人都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自然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具备何种范围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确定。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得转让和放弃。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被限制或被剥夺,更不能仅仅由自然人的亲属证明就可以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加以限制或剥夺。[page]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能够理智地、审慎地处理其事务。对此,各国民法均以自然人的年龄作为判断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标准,同时,自然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也是判断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对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已经从事一定的职业,具有相对固定的经济收入,则法律认为他们已经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及独立地处理个人事务的能力。因此,法律特别赋予他们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利于满足这部分自然人的正当需要。但是,在认定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否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应当掌握两条标准:

  一是他们必须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如果他们仅仅因遗嘱继承财产而拥有一定财产甚至巨额财产,其也不能构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由;

  二是他们的收入必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并达到一定数额,即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的生活水平,如果他们仅仅是因射幸利益而偶然获得收入,其也不能构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由。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于该类活动的范围的确定,应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方面予以考虑。一般而言,与当事人日常生活所需有关的行为以及其他金额较小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page]

  此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此类被称之为“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随着自然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和法律特别规定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原来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反的情况都可能出现。

  我国民法对未成年人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这条规定看,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前提。(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所谓利害关系人,指的是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亲属等。(3)须经法院依照法定的审判程序作出宣告。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然后作出相应的判决。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受宣告原因消除后,根据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page]

  1、监护制度设立的意义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成为被监护人。监护制度是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制度,因此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监护的使用。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既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还须有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的能力。监护关系的设立依法不应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也不得由当事人自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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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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