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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05:44:15 人浏览

导读:

民法中对于自然人下落不明之后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宣告死亡必须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那么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民法中对于自然人下落不明之后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宣告死亡必须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那么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

  1、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依据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3、判决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与其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具体来说,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总之,宣告死亡结束了被宣告死亡人以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活动中心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结。

  但是,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其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执行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三、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依照下列方法处理: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其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需要在原告的所在地进行,公民被宣告死亡之后又重新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在宣告死亡期间遭受损失的可要求侵权人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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