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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中宣告失踪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08:21:08 人浏览

导读:

在平常生活中,如果某个人打电话没人接,发短信没人回,到处都找不到这个人的时候,我们就说这个人“失踪”了,但这只是我们口头上说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失踪需要向法院申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是民诉法中宣告失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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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诉法中宣告失踪的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的事实状态。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与被申请人有着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如果几个利害关系人对是否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意见不一致的,其申请权的行使按照上述排列的顺序。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4、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了财产的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失踪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

  三、宣告失踪的程序

  (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定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民诉法中宣告失踪的条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相信您对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申请等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这方面的问题还有其他法律疑问,请上法律快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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