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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不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13:57:01 人浏览

导读:

在经济生活中聘请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相关的民事活动是很常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因此也会产生一系列的纠纷。那么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不同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作为热点问题之一,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在经济生活中聘请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相关的民事活动是很常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因此也会产生一系列的纠纷。那么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不同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作为热点问题之一,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不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是之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而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该如何处置呢?可以借鉴外国有关亲权的规定,限制甚至剥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另外进行指定,从而变法定代理为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代理人进行赔偿。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往往是基于被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指定代理人应负滥用代理权的一切后果。

  而作为指定机关的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不应负责任。但如果是由于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不当而造成的指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有关机关或法院则应负有对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以作为对其失职的惩罚。

  二、表见代理特征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三、代理权滥用情形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进行违法代理活动。代理人如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如果结束了的话,被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代理人手中证明其代理权限的证明和签章等物品。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不同的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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