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委托代理包括哪些?
导读: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当民事(包括
刑事附带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诉讼程序结束,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而应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没有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权利人有两种方式
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强制执
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
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我国其他相关法律对此补充规定,无诉讼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
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它当然适用于执行程序中的代为申请执行,而上
述对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也就当然适用。但代为申请执行,不是单指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
,代为提出申请执行请求,而是指除此之外,在执行程序中涉及申请执行人的其它事项,
委托代理人都有权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申请执行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
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项。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
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可见,委托代理的,如果委
托人允许代理人代自己进行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和解行为的,应当在向法院提交的授
权委托书中写明这些特别授权,而代为收取执行款项也需要申请人的特别授权,这是为了
防止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直接代当事人领取执行案款后,不交给当事人或携款潜逃的事
情发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执行代理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指出:如果当事人在授
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中
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财物,也不能代理当事人处分标的物。需要特别注
意的是,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没有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
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而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
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财产状况,履行已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案外人、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权委托
律师代理自己向法院陈述意见、提出异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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