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是5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导读:
合同的订立是非常常见的民事行为,大部分的合同在成立之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双方具有撤销权,其中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但是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有限制,那么合同撤销权是5年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才为除斥期间。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1、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或急迫需要的境地,包括经济上的窘迫和生命健康方面的需要或危难,但危难和急迫并非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行为人行为以外的原因所致。
2、乘人之危者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件订立合同。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的境地,即使出苛刻的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3、对方迫于自己的危难或急迫处境订立了合同。亦即相对人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严重损害了对方利益。乘人之危者利用他人的危难或急迫处境,使相对方被迫接受使其不利的条件,导致订立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均等,行为人因此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相对人的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为5年,而不是大家所认为的1年,因为除斥期间是不能中止的,如果超过了5年这个规定,那么权利人将无法再行使撤销权,对于可以撤销的合同也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以上就是“合同撤销权是5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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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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