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论文 > 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思考

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22:41:4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思考从1993年开始,原劳动部等有关部委着手研究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问题,并提出初步设想。经过十多年的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难点。首先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滞后成为年薪制的最大障碍。据统计,当前经营者
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思考

从1993年开始,原劳动部等有关部委着手研究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问题,并提出初步设想。经过十多年的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难点。

首先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滞后成为年薪制的最大障碍。据统计,当前经营者由上级主管单位任命的高达90%,由董事会聘任的只占8%(其中有些也是走形式),其他方式任命的占2%。一方面是经营者个人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经营者市场价位还未形成;另一方面,与年薪制配套的经营者选拔、监督考核、能上能下的机制尚未建立,企业盈利,拿高薪;亏了,拍屁股走人,有的异地做官。其次,实施对象不明确。或只对总经理一人实行年薪制,或对董事长、总经理两人实行年薪制或对党委书记、企业副职、工会主席、纪委书记等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还有的对党政工团都实行年薪制,这不仅发挥不了年薪制的作用,偏离了年薪制初衷,从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企业内部分配的混乱。第三,企业内部分配关系不好处理。一是硬性地将经营者的年薪与职工收入水平挂钩,用倍数关系控制经营者的收入, 违背了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脱钩的设计原则。二是经营者与副职的关系不好处理,经理班子人员过多,为减少企业内部矛盾,加强班子团结,不得不“有肉大家吃”,年薪制人人有份,搞平均主义,造成责权利不相平衡,该高的未高,该低的未低,收入差距拉不开,形成新的“大锅饭”。

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企改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有利于完善经营者的收入制度,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培育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有利于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经营者年薪制分配的模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者的收入应以经营业绩收入为主,其他收入为辅。其收入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基础年薪,即工资收入;另一部分是经营业绩收入,应是经营者创新劳动的报酬。基础年薪现在一般采取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进行比较的办法,即倍数制,一般按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确定,但有两大弊端:一是未达到分离经营者与职工利益的目的,仍把本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做为标杆,经营者会努力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来提高自身收入水平;二是不利于企业家市的形成,不利于形成企业经营者市场价格。

2.建立以投入产出指标为主要内容的业绩考核评价标准。即对经营者主要考核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

3.建立经营者风险与利益并存的收入分配机制。经营者任期内如完不成目标任务,甚至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兑现经营者年薪时,可考虑将一部分经营业绩收入用于参加企业年金等。

4.建立起规范的经营者收入分配管理秩序。经营者收入应统一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应实行公开,其经营业绩和年薪收入考核结果应向职工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5.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应加快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的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企业经营者人才选拔和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营造企业经营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局面。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

6.把物质激励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既要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者,建立真正的动力机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