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员工:当心劳动合同成“两张皮”
导读:
去年6月,无锡市一家餐饮连锁企业的两名部门经理被免职,被拖欠6万余元的工资和加班费却一直未能拿到手。法院执行庭调查发现:这两名部门经理的实际工作岗位是在一家加盟店,而其劳动合同却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加盟店实际经营者秦某称其已退股,拒付这两人应得的工资。那么,法院该如何执行此案?
据了解,杨某和张某原来都在无锡一家餐饮连锁企业担任部门经理,2005年,该企业的副总经理秦某跳槽到无锡市另一家餐饮连锁企业,为招兵买马,秦某陆续将杨某和张某都挖到了这家公司,同样担任部门经理。
做餐饮业很辛苦,杨某和张某每月收入最多2000多元,每个月只能休息四天;后来为增加收入,两人还投资一家新的连锁分店,这样每个月都会有些分红补贴。
数年后,这家餐饮连锁企业不断发展,加盟店也越来越多。但2010年6月,由于一些股东经营同类项目而要求撤资,秦某就组织一些股东退股,杨某和张某拿到自己的投资份额后,却同时接到一份“免职通知”。为此,被免职的杨某和张某将这家餐饮连锁企业诉至无锡北塘区法院,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后经法官调解,该连锁企业承诺支付杨某和张某各32000元。
杨某和张某以为法院调解了,就可以拿到钱了;但几个月过去,该餐饮公司就是不给钱。无奈,杨某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庭法官遂冻结该公司经营者秦某的账户。但是,秦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声称他虽曾经是这家餐饮企业负责人,但现在已经不干了,公司的事情应该去找公司,法院不应该冻结个人账户。
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无锡北塘法院执行局法官首先扣押了该餐饮企业的账簿,经查账,该餐饮公司所有的水电费、员工工资、贷款、税金等都是从秦某个人账户上支出,所有营业款、员工押金也都打入秦某的个人账户,而且该公司出纳也承认秦某是该公司的老板。
为此,无锡北塘法院的执行法官驳回秦某的执行异议,依法冻结其账户内的部分存款。日前,杨某和张某终于拿到姗姗来迟的32000元工资。
执行此案的法官认为,目前拖欠员工工资的一些娱乐和餐饮企业管理混乱,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单位甚至是“两张皮”,如一些公司表面上看是有限公司或者分公司,实际上却是将店面或厂房转租或承包给个人经营,“挂羊头卖狗肉”,其经营收入全部汇入承租人或承包人个人账户。对此,法官总结出相应的执行对策:首先找到公司实际负责人,以个人为切入点展开面上调查,同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搜查措施,彻查账目,掌握资金往来情况;如果发现公款私存,果断冻结其个人账户,避免其转移财产。
阅读延伸: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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