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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就业歧视的风险提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05:26:2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雇佣和使用分离,本来是为解决企业用工难,增加用工灵活性等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劳务派遣的就业歧视问题本身很严重,为了规避就业歧视的风险,企业应该注意一下几个问题。劳务派遣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

  核心内容:雇佣和使用分离,本来是为解决企业用工难,增加用工灵活性等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劳务派遣的就业歧视问题本身很严重,为了规避就业歧视的风险,企业应该注意几个问题。

  劳务派遣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一、招聘广告

  如将应聘者与生俱来的、自己无法改变的“个人属性”设为招聘条件时就构成了歧视。用人单位再发布广告时,不应当包含各种各样的歧视性条款:如对性别、年龄、身高、民族、地域、“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否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

  二、面试

  不使用歧视性语言,不问有任何的歧视性问题。

  三、体检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要将“两对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体检结果要保密。

  四、招聘结果告知

  对于未被录用的原因,不得出现“民族(如回族)、不是本地户口、年龄大了“等歧视性语言;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录用标准。

  五、合同签订与待遇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女职工与男职工要同工同酬,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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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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