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人意外受伤,雇主应担责
导读:
雇佣工人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而雇主拒绝赔偿。最后法院审理了,雇主刘老板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雇工王先生有上述明显的过错,故应该按照规定对王先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日前,在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努力下,四川籍民工王先生终于从包工头刘老板处拿到了6万余元赔偿款。
去年5月17日,王先生在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华舍安置小区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治疗和休养结束后,王先生向包工头刘老板索赔。刘老板承认和王先生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也愿意赔偿有关费用。但是,刘老板认为,王先生因操作不当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赔偿金额,后到华舍街道调委会寻求解决。
接到王先生的申请后,街道调委会立即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调解员向刘老板讲述了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后,刘老板表示愿意赔偿有关费用,但还是坚持要王先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解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雇工有明显的过错时,主要责任应该由雇佣方负责。据此,调解员提出了合理的赔偿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对此,柯桥区职工服务中心韩余静律师认为,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的人身侵权纠纷案,应当按照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规则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雇工,其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成立,并且损害后果发生在为雇主做工的过程中就可以了。而雇主的举证责任则在于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雇工伤亡的;雇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雇工醉酒导致伤亡的;雇工自残自杀的这四种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就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雇主刘老板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雇工王先生有上述明显的过错,故应该按照规定对王先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原标题:雇佣工人意外受伤,法院判决雇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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