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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9:25:37 人浏览

导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8]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对本市离退休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试行意见为了适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发[1998]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对本市离退休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试行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减轻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积极稳妥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和步骤

  凡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将逐步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行的原则,今年在全市约40万名离退休人员中试行;明年在试行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市离退休人员中全面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内容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内容为,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原单位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养老费用,可由单位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形式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主要采取委托银行和邮局代发的形式。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银行、邮局发放;居住在外省市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邮局寄发;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本人申请和实际情况,逐步试行通过社区服务组织上门送发。

  二、加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养老保险费的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和全额拨付。单位从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月起,停止“差额结算”的办法,实行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应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适当调整“非统筹项目”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离退休人员原享受的下列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待遇项目和精简回乡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下简称“非统筹项目”),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关于“一老养一老”补助费。“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按本市规定享受的定期困难补助,纳入基本养老金范围。

  (二)关于退休人员交通费补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扣2元基本养老金。1989年市劳动局《关于调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退休人员每月可向单位报销从居住地到原工作单位往返两次的客票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关于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根据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沪工[95]总经第115号)规定已享受的荣誉津贴,纳入养老金范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前被评为劳动模范且目前尚未离退休的人员,在其离退休时,不再发放荣誉津贴,改为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被评为劳动模范的人员,在职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后不再发放荣誉津贴。

  (四)关于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根据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关于发放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的通知》(沪府侨办政字[1995]第15号)规定发放的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纳入养老金范围。

  (五)关于离休干部待遇。根据市委老干部局《关于为本市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离休金的通知》(沪委老[1993]第39号)规定,企业离休干部根据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按每年一元计发的离休金,费用改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六)关于精简回乡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本市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简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人员或其死亡后的配偶的生活补助费,原由单位负责的费用改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上述“非统筹项目”的调整和费用列支,凡1999年1月1日之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费用改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凡1999年1月1日之后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从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月起进行调整,费用改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原由单位支付的其他“非统筹项目”费用,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加强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领导要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一项确保广大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求所属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若干规定》及《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准备工作及对离退休员的政策解释工作。

  (三)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审核和受委托代办项目的服务工作,负责接受离退休人员对发放养老金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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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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