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导读: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 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 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五条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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