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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 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 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16:26:27 人浏览

导读:

劳办发〔1996〕42号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提法如何解释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我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

劳办发〔1996〕42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 有关连续工龄提法如何解释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 复如下:我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 办发〔1995〕163号,以下简称《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针对合资、合作企业 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 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 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因此,《复函》中所讲的“连续 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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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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