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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16:20:28 人浏览

导读:

渝再就办〔2004〕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片区支行,承贷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特此通知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

渝再就办〔200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片区支行,承贷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运用再就业小额贷款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主要负责此项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衔接和协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推荐,街(镇、乡)初审,经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审查汇总,由再就业小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直接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
  第三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从本级再就业基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当地承资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区县(自治县、市)存入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基金l: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承资金融机构按照存一贷三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第四条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本息,经市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和承贷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和承资金融机构各赔付三分之一。确认、核销呆、坏账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再就业小额贷款范围
  再就业小额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区县(自治县、市)均可自行确定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展该项工作。
  第六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
  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职工在100人以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再就业小额贷款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可以由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申请。
  第七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年龄男在60岁以内、女在55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经过再就业培训;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可参照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办理。
  再就业小额贷款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的流动资金。
  第三章再就业小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再就业小额贷款额度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原则上在2万元以内,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两人以上,贷款额度可放宽到5万元;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按人平2万元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
第九条再就业小额贷款期限
  再就业小额贷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确需继续贷款时,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提出续贷申请,劳动就业部门将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送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在续贷前要结清前次贷款本息,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再就业小额贷款借款人续贷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资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财政不再贴息。
  第十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四章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还贷付息、
  担保、抵(质)押方式第十一条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一)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个人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人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但最高担保金额公务员个人不超过7万元;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人不超过3万元(单笔贷款担保人数不得超过2人)。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二)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友(本市常住户口)的房屋(两证齐全,银行会同贷款人协商评估)、有价证券、大件耐用消费品(按使用年限折算后的现值)进行抵(质)押;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可用不动产、汽车、设备(有购置发票,扣除折旧)进行抵(质)押。抵(质)押品的价值应达实际贷款金额的1?2倍以上。

第五章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贴息办法
  第十三条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按各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小额贷款规模预拨到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根据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的经所在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的贴息凭证和清单,按季将实际已完清的贷款利息拨付到承贷金融机构,次年的第一月统一结算。此款只能用于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借款人在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最后一次偿还本息,并结清贷款本息后,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及凭证,将借款人已付的利息,一次性退还借款人或直接抵减贷款本金。
  第六章再就业小额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贷款时,应持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和有效证件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后,向所在地街(镇、乡)推荐;街(镇、乡)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初审同意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达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劳动就业部门;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抵押担保的房屋可以不进行房地产评估,凭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的有效证件和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登记。登记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办结,并免收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费。
  第十七条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获得再就业小额贷款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再就业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前,应参加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组织的免费再就业政策培训(包括劳动、税务、工商政策等方面)。
  第八章再就业小额贷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按时归还,必须明确各方责任。
  (一)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责任
1?对再就业小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审查批准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方案。
3?负责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4?牵头制定呆、坏账核销办法,协调处理呆、坏账损失等事宜。
5?协调落实鼓励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市财政局的责任
1?负责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金市级匹配资金和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
2?负责全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的监管工作。
3?负责牵头再就业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的处理工作。
4?负责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的申报、结算工作。
  (三)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的责任
1?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
2?加强承贷金融机构与再就业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再就业小额贷款政策,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促进政策的落实。
3?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的责任
1?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
2?具体审核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
3?负责审核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金额。
  (五)承贷金融机构的责任
1?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同意的借款人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2?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向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街(镇、乡)、社区居委会通报有关情况。
  (六)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的责任
1?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并按规定存入当地承资金融机构。
2?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并及时划拨,审核呆、坏账的损失并按规定赔付。
3?配合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再就业小额贷款有关资料。
  (七)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的责任
1?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审核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
2?审查汇总街(镇、乡)推荐的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并对申请人进行就业前培训;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指导、监督、服务,帮助借款人落实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3?按时按规定报送再就业小额贷款报表(见附表1、2、3、4)。
  (八)街(镇、乡)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1?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人予以调查,符合条件的向街(镇、乡)推荐。并在街(镇、乡)领导下,做好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2?街(镇、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社区居委会推荐的借款人申请;并对初审情况和所需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报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审核;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检查和催收贷款的工作。
  (九)再就业小额贷款借款人的责任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
3?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凡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3个月后所在街(镇、乡)应重新核定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建立再就业小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牵头,会同承贷金融机构、街(镇、乡)等,定期召开再就业小额贷款联席会议,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付息还本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呆帐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回收率高的街(镇、乡),给予不超过贷款额2%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再就业基金列支,用于街(镇、乡)补充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大学毕业生6个月以上未就业,进行失业登记的;复员转业干部未安排工作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各区县。(自治县、市)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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