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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解聘精神病员工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4:15:33 人浏览

导读:

一单位解聘精神病员工败诉据悉,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本报讯我市某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女员工刘心(化名)在工作期间患上精神分裂症,单位决定于她的合同期满后解聘她,刘心与单位的纠纷闹至法庭,某事业

一单位解聘精神病员工败诉
据悉,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本报讯 我市某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女员工刘心(化名)在工作期间患上精神分裂症,单位决定于她的合同期满后解聘她,刘心与单位的纠纷闹至法庭,某事业单位坚持要解聘刘心,并对刘心的精神疾病鉴定提出异议。2008年1月上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终审判决某医院败诉。
据悉,刘心从专业学校毕业后,于1993年分配到我市某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工作,刘心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27日。以后,刘心的精神状态不好,1997年6月,经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刘心患上了精神分裂障碍,之后在家休养。经过治疗,1999年4月,第七人民医院认为刘心可以工作了,出具了“试复工”的诊断书,刘心开始上班。2001年6月,经过市第七人民医院医学鉴定,刘心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2级精神残疾。以后,刘心感觉腰部经常疼痛,经过诊断,是因工作造成腰部两处间盘突出,刘心因此申报工伤。2005年11月,经过人事行政部门审查,于2006年11月认定刘心的腰伤为工伤。2007年1月,经过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心为工伤10级。
2006年12月底,刘心所在的医院以聘用合同期满,刘心没来单位办理有关合同的事宜为由,将《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送达给刘心,同时在某报纸刊登通知,要求刘心在2007年1月5日回单位办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否则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刘心不同意单位的做法,聘请了律师维权,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与单位续签合同。以后,市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某事业单位性质医院须与刘心续签《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某医院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仲裁决定,驳回刘心的仲裁申请,确认本单位有权解除与刘心的聘用合同。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某事业单位性质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刘心的合法权益,并且与法律规定相悖,一审判决驳回某医院的诉讼请求。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某医院对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刘心为2级精神残疾的医学鉴定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否认该鉴定结论。市中院对涉案的医学鉴定予以确认。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因此,某事业单位性质医院作出的终止与刘心的聘用合同与法相悖。日前,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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