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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劳动纠纷创五年来新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21:37: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又到年底,许多外来务工者都巴望着最后的一两笔工资,好回家备些年货。老王却一脸愁苦,原来他所在的工地老板又发不出工资了。然而,在浙江省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中,像老王这样苦着脸的人还有许多。工作人员们都感叹:新一轮的讨薪潮又要来了!

  核心提示:又到年底,许多外来务工者都巴望着最后的一两笔工资,好回家备些年货。老王却一脸愁苦,原来他所在的工地老板又发不出工资了。然而,在浙江省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中,像老王这样苦着脸的人还有许多。工作人员们都感叹:新一轮的讨薪潮又要来了!

  而今,距离《劳动合同法》2008年起实施也已经有五个年头,究竟浙江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深度和广度上取得了哪些变化?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有无提高?在浙江打拼的劳动者遇到了哪些问题与困难……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08至2012年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白皮书,总结五年来浙江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和审判情况,并评述了浙江劳动关系现状。

  新一轮讨薪潮或在明年初爆发

  去年8月,一群职工来到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寻求帮助。

  他们告诉工作人员,过去的7个月时间里,他们所在的某家纺有限公司拖欠了60余名职工工资,少则一个月,多则半年,总数加起来有50余万元。

  后来仲裁院查明,这回欠薪并非是因为老板真的到了无路可走的地步。

  欠薪期间,这位整天喊穷的老板,早就偷偷收回了多笔款项,截至2011年5月初,公司银行存款尚有余额10万余元,之后也有15万元款项入账。

  劳动仲裁院调解后,要求该老板当日一次性付清拖欠的50余万元工资。但是老板并没有乖乖地给钱,而是更换了手机号码,还外出逃匿。

  今年年初,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该家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蔡老板的公司财产被变卖抵债,同时他还要面临一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告诉记者,今年由于受到经济“寒潮”的影响,浙江的中小企业日子并不好过,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更是重灾区,例如宁波余姚的小电器行业、绍兴的纺织行业、萧山的建筑行业…… “新一轮的民工讨薪潮或许会在明年1月集中爆发。”

  劳动争议纠纷五年来高位徘徊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出了新要求,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劳动者维权意识,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企业不景气,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并持续在高位运行。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介绍,五年间,浙江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徘徊,全省法院共计收案94297件。2008年新收19193件,同比增长159.61%;2012年新收25512件。

  2008年以前占劳动争议案件80%至90%的劳动报酬纠纷,已降至60%,劳动者需求已从单纯关心劳动报酬转变为关注更深层次的劳动权益。

  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现象在仲裁白皮书中也得到充分印证,2008年至2012年9月,全省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497405件,比前五年增长97.1%,涉案金额85亿元,比前五年增长150%。主要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市以及非公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小微企业,其中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类争议为热点,加班工资、工伤保险争议也占了较大比例。

  浙江劳动仲裁院院长俞韵称,面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井喷式增长的现状,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浙江劳动仲裁院从2008年的60家发展至全省107家劳动仲裁院全部建立,成为全国首个实现仲裁院实体化全覆盖的省份。

  “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

  白皮书中,还对仲裁和诉讼中反映的四大问题进行了分析。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和企业内部制度不够规范。涉案企业合同签订率较低,有的未能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标准,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有的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解除劳动合同等。[page]

  劳动者依法合理维权意识不强。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合同内容,纠纷发生后盲目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诉请;有的拒绝调解解决纠纷,在诉请被驳回后反复诉讼,滥用诉权;更有劳动者发生劳资纠纷后采取哄抢工厂等过激行为。

  劳动关系保障与监管有待加强。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相对滞后。

  裁审衔接有待加强。仲裁程序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具有“防洪闸”的作用。由于适用规范不一致、仲裁和审判程序设计尚有脱节,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的比例逐年提高,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裁审结果不一致率仍然较高。

  对此,白皮书提出要构建“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纠纷处理格局。依靠工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化解大部分的劳动争议纠纷,依靠劳动仲裁机构凭借熟悉劳动法律、政策专业知识的优势调处纠纷,经过“大调解”和仲裁后仍不能解决的纠纷,则由法院作出裁判。

  要充分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能作用,实时督促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要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比例大的人民法院增设专门的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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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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