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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办理用工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16:16:45 人浏览

导读:

王先生来电反映,他和企业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两个多月以后,单位借故解除了劳动合同,他要求办理退工手续并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的单据。单位以没有办过招工登记为由,拒不办理任何手续。王先生询问,难道他的3个月的社会保险就没有了吗?南南告诉他,

  王先生来电反映,他和企业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两个多月以后,单位借故解除了劳动合同,他要求办理退工手续并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的单据。单位以没有办过招工登记为由,拒不办理任何手续。王先生询问,难道他的3个月的社会保险就没有了吗?南南告诉他,可以劳动合同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罚款。王先生被延误的社会保险应得到补缴。如果影响王先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还应负责赔偿。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应及时办理用工手续。《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这里的用工登记手续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附随义务。制定这条规定使政府能够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这里,南南特别提醒读者,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用工登记不仅是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了单位的合法权益,不然员工的利益要补偿,还要依法受到处理。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该法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具有办理登记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具有办理登记的义务,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持有合法《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代办。
  
  2)办理登记的对象。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招用的劳动者(合同工、劳务工、非全日制工等)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如不办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办理登记的材料。一是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二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四是按劳动者户口地址分区县填写的《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录用名册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受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供职业介绍所盖章后调集档案,第三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转交被录用职工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第四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盖章后交用人单位留存。
  
  4)办理登记的程序:
  
  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要注意些什么?
  
  陈先生:我的一位朋友在单位工作中不慎伤了手指,在医院治疗时,截了一小段。朋友认为应是工伤,但单位要作病假处理。该怎么办?
  
  南南:陈先生可转告朋友,工伤与病假的待遇截然不同,应该实事求是地处理。你的朋友可以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工伤诊断证明书。
  
  林女士:我与公司签定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了4个月后,因与部门领导发生矛盾,公司要求我辞职,遭我拒绝后,公司口头通知我已被解雇了。我提出应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但他们要我马上离开,并不再安排我工作。我不想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南南: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应该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对林女士的经济补偿。
  
  郭先生:我去公司应聘,听介绍说,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加班。我是否应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有关的待遇?
  
  南南:国家对企业的加班已有限制规定,合同中没有写进这方面的内容,企业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郭先生如果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增加有关加班待遇方面的内容,也是可以的,但企业在加班的待遇上不能低于国家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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