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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23:19:34 人浏览

导读:

江苏省劳动厅苏劳社险[1998]19号各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社险[1998]19号

各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80号)精神,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江苏省劳动厅所属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作为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将负责原实行行业统筹部门在我省所属单位(以下称“行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根据“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在8月下旬完成全部接收工作;从1998年9月1日起由江苏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收缴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准备一定数额的资金,确保从9月1日起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养老保险业务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结算

  1、根据国务院《通知》确定的“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为保证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顺利进行,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结算以及基金收缴拨付暂实行“全额结算、差额缴拨”的结算办法。

  2、今年养老保险费用收缴、发放分别为9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两次预结。结算方式采取支票收款,或委托银行代为扣缴。

  3、行业单位内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受省劳动厅委托,承办本行业所属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接受省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并作为一个结算单位到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理业务结算。

  4、未设立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业单位,则以劳动部80号文件所列的行业单位为结算单位,直接到省社会劳动保障事业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5、各结算单位需开设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帐户,已开设的继续保留,尚未开设独立帐户的结算单位应于1998年9月10日前提出开设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帐户的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定批复执行。

  二、关于基金收缴

  1、行业单位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基数核定原则上以本行业1997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有关数据为准。

  2、从1999年起,实行按季结算,结算期为每季第二个月的20日前。

  3、1998年内,行业单位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保持不变。从1999年起,按省劳动行政部门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执行。

  4、所有行业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的,按省政府令139号有关规定处理。

  5、职工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原规定。

  三、关于离退休费用支付

  1、1998年底前离退休费用暂采用全额结算,差额拨付的办法,养老金仍由各行业单位内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发放。

  2、行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行业单位支付。

  四、关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根据国务院28号文件规定,行业统筹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全部移交给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我省各行业单位积累基金原则上移交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2、考虑到行业内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跨地区管理,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经核定后,行业单位内社会保险机构可保留一定量的周转金(养老金由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直接发放的单位不保留)。

  3、自1998年9月起,行业单位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省社会保险系统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并按规定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经培训后实施)。

  五、其他

  1、本通知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80号)“附表1”所列行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

  2、省社会保险机构和有关行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28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进度,在劳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密切配合,抓紧进行,认真落实,保证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各行业单位业务结算日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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