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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疗保险业务办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09:37:55 人浏览

导读:

省级医疗保险业务办理责任处室:省医保中心办理事项:一、办理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责任部门:办公室联系电话:85119365业务内容:办理外地参保在杭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申报材料: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办理时限: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医疗等级填写

省级医疗保险业务办理

 

 

 

责任处室:省医保中心

 

办理事项:

 

一、办理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责任部门:办公室联系电话:85119365

 

业务内容:办理外地参保在杭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申报材料: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办理时限: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医疗等级填写正确当场办理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责任部门:办公室、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014

 

业务内容:收到已批准加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文件后,及时与这些单位联系落实联网具体事宜

 

申报材料:有关文件及资质证明

 

办理时限:收到已批准加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文件后,这些单位应及时与我们联系落实联网具体事宜,包括医院HIS系统、HIS开发商、计算机设备、网络、软件运行状况。我中心将组织单位开会落实联网各项准备工作,签定医保定点协议,经验收合格,中心颁发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定点医疗机构应悬挂铜牌以方便参保职工就医,中心正式发文确定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后,定点医疗机构可接受参保人员就医。正常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验收工作。

 

三、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审核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 联系电话:85119373

 

业务内容: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拨的基本医疗费用、离休干部及子女统筹费用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审核剔除表》(以下简称《剔除表》)、《省级医疗保险费用审核剔款通知单》(以下简称《剔款通知单》)

 

办理时限:

 

1.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费用申拨表报送至本中心财务科,经财务科核对后,每月18日之前交业务一科审核;

 

2.业务一科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申拨表内容予以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向各定点医疗机构寄发《剔除表》及《剔款通知单》,各定点医疗机构收到后,应于《剔款通知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业务一科就《剔除表》内容予以反馈;业务一科根据反馈结果于该月月底前向个定点医疗机构寄发《省级医疗费用审核扣款通知单》。

 

四、单位信息变更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参保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用人单位联系人(姓名、所在部门)、单位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登记证编码、开户银行、户名、帐号等12类的16项内容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需持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文件,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原单位及变更后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每月20日前,当场办理

 

五、视作缴费年限的审核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时,应先审核视作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申报材料:

 

(一)已参加养老保险人员。

 

1.《退休人员登记表》或《退休人员审批表》;

 

2.《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

 

3.《浙江省省部属事业(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核表》;

 

4.《退休证》复印件。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

 

1.批准退休文件;

 

2.《退休人员登记表》或《退休人员审批表》;

 

3.《退休证》复印件。

 

(三)提前退休人员,还应附带提前退休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作缴费年限核定表》、《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变动增减表》。

 

办理时限:每月20日前,当场办理

 

六、单位新登记参保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凡是符合政策规定参保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省本级医保

 

申报材料:

 

1.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登记证;

 

4.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上年度102表(新建单位为当月工资发放清册);

 

7.填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登记表》、《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人员名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工资)登记表》和数据采集软盘一张;

 

8.参保人员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办理时限:每月20日前,当场受理,当月20日后的第一个礼拜五开始发放证、卡,次月始享受待遇。参保单位应于当月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领取并办理《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一户通)手续。

 

七、缴费工资申报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用人单位每年末将本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年均收入上报本中心

 

申报材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收入申报登记表》、工资申报磁盘、本中心要求附带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每年11月上旬本中心发放申报通知,11月下旬开始各单位可到本中心领取工资申报磁盘或指定的网站下载工资申报数据库,12月15日前各单位应申报完毕。根据申报结果,每年一月份向各参保单位寄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对帐单》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退清单》。工资申报时,本中心当场受理,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医疗照顾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公务员身份核定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医疗照顾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和公务员身份,须经本中心确认核定

 

(一)医疗照顾人员身份核定。

 

申报材料:任命文件或任职证书,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印有“医疗照顾”字样的证历本封面,并将有关资料复印留存。

 

(二)建国前老工人身份核定。

 

申报材料:本人档案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符合条件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标记,并将相关资料复印留存。

 

(三)公务员身份核定。

 

申报材料:有关批准文件,省财政厅确认函

 

办理:当场办理,符合条件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标记,并将相关资料复印留存。

 

九、医疗补助委托代管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确须本中心代管医疗补助资金的,办理本业务

 

申报材料:《在杭省部属单位医疗补助经费委托代管协议(合同)》(托收银行信息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托收银行信息一致),单位要求参加或退出的申请函,人员名单。

 

办理时限:

 

(1)新参保单位可以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同时办理委托代管手续,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享受待遇;

 

(2)未委托代管的已参保单位,要求参加代管的,在每年12月份上、中旬办理,次年元月1日生效,年度中途不得变更;

 

(3)已委托代管的单位要求取消代管,在每年12月份上、中旬办理,次年元月1日生效,年度中途不能变更。

 

本业务当场受理,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单位变更业务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 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注销及整体转出统筹外等变更事项,应办理本业务

 

申报材料:变更批准文件,向本中心提出办理变更手续的书面申请,涉及变动人员名单清册、原证历本封面及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照一张,分出单位如为新建单位,尚需带新参保单位需带的材料,注销及整体转出统筹外尚需把参保人员证历本和医疗磁卡带齐,并提供资金转移的相应帐户信息。

 

办理时限:当场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人员变动(新增、退休、停保、退保)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证卡管理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一)人员新增。

 

申报材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增减变动表》;参保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或调令、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一寸证件照一张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每月1~20日工作日办理

 

(二)在职转退休。

 

申报材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用人单位职工增减变动表》;《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作缴费年限核定表》;一寸证件照一张;原证历本封面。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每月1~20日工作日办理

 

(三)停保、退保。

 

申报材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增减变动表》;调令(或终止合同证明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医保证历本、医保卡。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每月1~20日工作日办理

 

十二、人员变动时,个人帐户处理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证卡管理号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

 

1.省本级统筹范围内转移的,个人帐户随之转移,不需办其他手续;

 

2.个人帐户在不同统筹范围间转移。转出省本级,且转入地个人帐户社会化管理的,填写《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异地转移表》,将个人帐户转移至转入地;转入省本级,有个人帐户资金从外地医保经办机构转入省本级的,将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基金转移表交中心服务大厅“证卡管理”窗口;

 

3.个人帐户清算。职工因死亡、出国等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或转入地个人帐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在服务大厅“证卡管理”窗口办理清算手续,并在“费用结算”窗口复核结算。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每月1~20日工作日办理

 

十三、医保卡、医疗证历本挂失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证卡管理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

 

1.口头暂时封锁。

 

参保人员遗失医保卡时,可先拨打电话(85119372)进行口头封锁,封锁有效期为7天,遗失人员必须在7天之内前往服务大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自动解锁。医疗证历本挂失时,须由本人书写遗失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张一寸免冠彩照。

 

2.正式挂失。

 

参保人员遗失医保卡后,可携带本人证历本或身份证前往服务大厅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凭挂失申请表在规定时间领取医保卡(一般领卡时间在一个星期之内)。委托别人代办的,需携带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办理。

 

3.撤消挂失。

 

参保人员找回遗失的医保卡后须办理撤销挂失手续。口头挂失封锁的,可电话通知解锁;办理正式挂失的,则要凭身份证、挂失申请表办理解挂手续。

 

申报材料:本人证历本或身份证,别人代办时,需校验代办人的身份证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十四、换医保证、卡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证卡管理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

 

1.医保卡、证历本信息错误。如参保人员发现证历本或医保卡上打印信息有误,需要更改时,办理时需携带:证历本、医保卡;身份证;一张一寸免冠彩照。

 

2.医保卡消磁。如参保人员所持医保卡由于磁性消失而不能在医院正常刷卡使用,可前往服务大厅证卡管理窗口进行登记,登记一周(特殊情况除外)后凭旧卡换取新卡。

 

办理时限:登记一周(特殊情况除外)后领取

 

3.证历本内芯用完以后,需要更换证历本内芯的,可携用完的证历本到服务大厅购买新的证历本内芯。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十五、离休人员、子女统筹证历本管理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85119034

 

业务内容:

 

1.离休人员换证。

 

携用完的证历本到8013房购买新的证历本内芯。

 

2. 离休人员退证。

 

携《浙江省省级单位离休人员增减速变动表》、医疗证历本、就诊卡。

 

3.子女统筹办证。

 

新生儿或新参加统筹的需随带:参保子女户口本、家长的医疗保险证历本、加盖单位公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增减变动表》、脱帽一寸近照一张(新生儿四个月内免照片)。

 

4.子女统筹退证。

 

子女超龄(指满20周岁)、家长调离至未参加省级子女统筹的单位等原因需办理退证手续的,办理时需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增减变动表》、医疗证历本、医疗就诊卡。

 

5.子女统筹换证。

 

子女家长工作调动,调动至另一参加省级子女统筹的单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需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增减变动表》、医疗证历本、医疗就诊卡、脱帽一寸近照一张、家长医疗证历本。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除外)。

 

限制条件:

 

1.新生儿落户一个月内、家长医疗证办理完结一个月之内、户口迁入杭州一个月内。

 

2.参保子女户口必须是在杭城镇户口,不包括萧山、余杭区

 

十六、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和药品的审核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审核报销”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一)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

 

业务内容:职工确因病情需要进行大型医疗仪器检查或特殊治疗的(具体审批项目见浙劳社医〔2001〕106号文件),须由诊治医师提出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报省医保中心审批。

 

申报材料:

 

1.内容齐全、由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同意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检查、特殊治疗申请表》;

 

2.医疗保险证历本、医保卡。

 

(二)药品审批。

 

业务内容:参保职工因疾病需要使用浙劳社医〔2002〕196号及浙劳社医〔2003〕117号文件规定所述药品的(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除外)。

 

申报材料:需到医院开具经医院相关部门盖章的内容齐全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使用审批表》,并携带医疗保险证历本以及相关病情就诊记录办理审批。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十七、规定病种证历本办理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患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范围内疾病的职工办理规定病种专用证历本。

 

申报材料:

 

1.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建议书》;

 

2.诊断书、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病理切片报告等资料;

 

3.一张一寸免冠照片;

 

4.医疗证历本。

 

办理程序:办理审批后,至“证卡管理”窗口领取“规定病种”门诊病历本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十八、转省外就医审核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审核报销”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因病情确需转外省(仅限北京、上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人员

 

申报材料:可凭由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填写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并经医院及所在单位盖章,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十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异地探亲(一个月以上)、在职人员驻外工作学习(3个月以上)人员就医审核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审核报销”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异地探亲(一个月以上)、在职人员驻外工作学习(3个月以上)人员就医审批

 

申报材料:

 

1.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登记表》,并经单位盖章同意及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可选同一统筹地区3家不同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2.女职工需到外地生育的,由本人书写申请报告,并经单位盖章后,携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备案手续;

 

3.如需取消异地安置(探亲)或驻外人员提前回杭州,需凭中心批准的外地就医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

 

4.因公外出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诊在外地住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携住院通知书或复印件到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出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按规定报销。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出国配药审核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审核报销”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

 

根据浙劳社函〔2002〕115号及浙医保〔2002〕44号规定,参保人员经批准出国根据病情需带药的,可持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出具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国配药审批表》,并携带医疗保险证历本、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有效签证办理审批手续。

 

职工回国后可持有效签证到中心办理手续,恢复国内医疗待遇。

 

注:因公外出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诊在外地住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携住院通知书或复印件到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出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按规定报销。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一、参保人员等外诊、急诊医药费审核报销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财务科(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参保人员因外诊、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申报材料:

 

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需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一式二份),须单位盖章。同时须携带医疗保险证历本、急诊或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病历等有关资料。外地急诊需住院的,在住院后的5天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由其所在单位到中心八楼办理外诊登记手续,从出院之日起30天内,到中心按规定报销。

 

2.公费离休人员及子女统筹人员申请核销时应填写由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离休人员、子女统筹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携有效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证历本。

 

3.两费离休人员申请核销时应填写由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两费离休人员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携有效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证历本。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需要领导审批的除外。单笔报销额度在1000元以内,以现金结算,1000元(含1000元)以上,以转账支票结算。12月23日至31日停止对外报销。

 

二十二、参保职工工伤、生育医药费的审核报销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财务科(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且属于公务员或由省医保中心代管医疗补助经费的参保单位,其职工因工伤、生育(包括围产期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业务二科审核,财务科复核报销。

 

申报材料:参保职工应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生育、工伤费用支付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须携带《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和病历;工伤还需持《省级单位职工工伤费用报销专用卡》。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工伤生育的费用一律以转账支票结算。12月23日至31日停止对外报销。

 

二十三、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时参保人员的费用审核报销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财务科(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期间,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的费用。业务二科审核,财务科复核报销。

 

申报材料:参保人员报销需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一式二份),须单位盖章。同时须携带《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医保卡、费用明细清单、票据(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票据上注明开票时间并由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盖章)。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单笔报销额度在1000元以内,以现金结算;1000元(含1000元)以上,以转账支票结算。12月23日至31日停止对外报销。

 

二十四、异地安置或常驻外地(3个月以上)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财务科(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参保人员因异地安置或常驻外地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业务二科审核,财务科复核报销。

 

申报材料:参保职工应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一式二份),须单位盖章。同时携带《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医保卡、当地特约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及病历、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单笔报销额度在1000元以内,以现金结算;1000元(含1000元)以上,以转账支票结算。12月23日至31日停止对外报销。

 

二十五、审计稽核

 

责任部门:审计稽核科联系电话:85113536

 

业务内容:

 

1.稽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及其他稽核事项;

 

2.稽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法规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情况;

 

3.稽核参保人员有无骗取、转借、虚报冒领及浪费医保待遇等违规情况;

 

4.对中心内部业务部门各环节的审计、监督、核查。

 

申报材料:根据案情提供相关资料

 

二十六、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拨付

 

责任部门:财务科联系电话:85119494

 

业务内容:参保职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申报材料:定点医疗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医疗费用核拨表上交到财务科,有住院费用的还须上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一览表》及《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离休干部中有使用审批药品的,还须上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使用审批表》。

 

办理时限: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当月上报的医疗费用于次月月底前拨付。如遇特殊情况,会同财政、各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后确定拨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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