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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 2020-03-24 15:48:13 次播放
律师解答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检验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是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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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舒扬律师
主办律师
吴舒扬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互联网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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