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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流也有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02:23: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核心内容: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以前,姐妹们做了人流后不能请假休息,医疗费、产假工资什么也没有,还要带病坚持工作。现在好了,有了生育保险,不仅报销了医疗费、领了生育津贴,还可以休产假了”。当沂水县某被服厂女工小赵做了人工流产后,从社保机构领到了生育保险待遇1223元,并被告知可以休产假15天时,高兴地对工友们说。

  相关法规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12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因此,参保企业女职工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不论是正常生育还是人工流产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各地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又分别制定呢相应的政策或规定,以《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例:

  《办法》规定,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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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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