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新规:矿难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矿长
导读:
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点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这个规定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中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坚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依照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此外,这个规定还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就不得用上述人员,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用了就是违规。下一步,安监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以备检索、核查。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
三、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矿难问责机制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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