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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老板性骚扰被指盗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9:23:0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相对于求职时的性别歧视,女性在职场中遇到性骚扰时显得更加无奈,想维权举证怎么办?若被反咬一口,还会被误认为自己行为不检点,所以女职工常常会忍气吞声,或者被迫辞职,由此还会引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基本案情

  核心内容:相对于求职时的性别歧视,女性在职场中遇到性骚扰时显得更加无奈,想维权举证怎么办?若被反咬一口,还会被误认为自己行为不检点,所以女职工常常会忍气吞声,或者被迫辞职,由此还会引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

  基本案情

  24岁的阿婷在一家夫妻合开的建材公司当会计,40多岁的老板负责销售送货,老板娘则在公司接待客户洽谈生意。去年1月,老板在下楼时扭伤了脚,他就每天在公司上班,由老板娘带着司机和工人送货。一天中午,老板端着盒饭来到阿婷办公桌前,边吃边跟她聊天,临走还把一个苹果给了她。从此,只要老板娘不在,老板每天中午都跟她一起吃午饭。

  几天后,老板娘带着工人去天津送货,其他人外出办事,老板来到财务室,开始说了两个黄色段子,见阿婷满脸通红地不出声,就对她动手动脚。阿婷拼力推开瘸着脚的老板,借口到税务局办事离开了单位。

  阿婷也想赶快辞职,可考虑到自己来北京时间不长,还没攒下什么钱,辞职后一旦找不到工作连房租都交不起,就安慰自己:忍忍吧。

  再到公司上班时,阿婷总是躲着老板,避免与他单独在一起。过了些日子,老板娘似乎觉察到什么,关着门与老板吵了两次,一天早晨把她叫过去,说公司丢了一套高档门锁,怀疑是她偷的,但不追究了,让她马上离开公司。被辞退的阿婷很委屈:我本来是个受害者,却被污蔑成小偷丢了工作,太不公平了。

  法律评析

  徐律师介绍,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表现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来侵犯他人人格的现象,比如讲黄色笑话、违背女职工意愿对其触摸、搂抱等。

  性骚扰一直是困扰女职工的难言之隐,由于这种行为比较隐蔽,取证困难,很难打赢官司,所以她们常常会选择沉默或者辞职。

  2012年4月,国务院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此次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填补了立法的一项空白,是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的一项重大突破。

  特别是法条中的“应当”二字,表明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只要违反此项内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同时,由于该条款只有一句话,涉及如何定义性骚扰行为、女职工受到性骚扰后怎样保护自己等具体问题时,操作性不强,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和配套措施。[page]

  本案中,阿婷被老板娘怀疑偷了东西,可以报警处理;被公司辞退,她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将职场性骚扰问题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畴。2012年4月18日颁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将职场性骚扰问题进一步纳入企业管理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对反“职场性骚扰”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但不难发现,仍有缺陷:一是没有界定“性骚扰”的概念;二是没有确定归责原则;三是没有设定具体的救济程序。

  因此,尽管“性骚扰”已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性骚扰”受害者仅能通过健康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向加害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很难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且因为举证困难,相关诉讼成功率较低。

  在此,我们希望更加细化的反“性骚扰”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尽快出台,以弥补法律的不足。职场女性,遭遇性骚扰时不要沉默,应及时搜集证据,向工会组织反映或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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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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