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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待遇由用工单位还是派遣机构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5 16:37:13 人浏览

导读:

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是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它只是一种补充的用工形式。...

  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是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它只是一种补充的用工形式。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这样的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把劳动者派往其它单位,由劳动者为该单位提供劳务。该用工单位接受劳动者后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而劳动者的工资由派遣机构发放。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该条款就对劳务派遣的范围作了一个规定:劳务派遣不能成为一种用工主渠道,只能在这三个性质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不能因为使用派遣工能降低用工成本而大量使用,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派遣工发生工伤事故,谁承担责任?

  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因工伤请求赔偿的,因为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同,最容易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思就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可以找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也可以找用工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例:老李由a公司派遣到b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资由a公司发放。后来老李在工作时受伤,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为8级伤残。B公司并没有支付老李工伤待遇,老李到a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a公司也一直推托。老李不得已去申请了劳动仲裁。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因工造成他人损害,谁承担责任?

  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因工造成他人损害,劳动者不应承担责任,由劳动者所在的用工单位来承担。若派遣单位有过错,派遣单位也应承担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商场所招用的派遣工因为操作不当造成火宅,连累商场内的租户损失几十万,这些租户的损失应该由用工单位即商场负责。

  如商场事先就说明所招用的电工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和高级电工资质,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在选任派遣人员时没有认真核实人员条件,派遣的电工不具备用工单位要求的资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先由用工单位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在用工单位无法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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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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