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导读: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社[1995]17号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为了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了《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根据《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1、 凡按《改革方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均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 1995年9月30日以前已离休、退休(职)人员不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档案。
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企业代码、职工姓名、个人社会保险号码、参加工作时间、1995年9月30日前连续工龄、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本人标准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记账比例、记账金额、利息额、累计缴费月、历年累计储存额,历年累计个人缴费储存额、支付标准、月实际支付额等。
4、 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企业填报《职工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报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依据,崇高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1995年10月1日起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5、 1995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或在本省境内调动、过去未建立个人账户以及外省调入本省的职工,由企业填报《职工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并于调入后一个月内报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依据,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职工调入之月起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二、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录。
6、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和所在地市(指省辖市,下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将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保险费,按月划转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每缴费年度清算一次,将月划转记入之和记入个人账户历年累计储存额栏。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995年缴费年度从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止)。
7、企业和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办法按月划转记入个人账户:
(1)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其实际缴纳的金额全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2) 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划转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今后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划转记入比例。
(3) 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划转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8、企业和职工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月划转记入个人账户时,根据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率,分别划转记入。
计算公式:月记账额=月足额缴费时按规定划转记入额×上缴率(公式2—1)。
9、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缴费年度末清算个人账户时,同时记载职工累计缴费月。
计算公式:累计缴费月=上一缴费年度累计缴费月+本缴费年度缴费月(公式2—2)
本缴费年度缴费月=企业和职工年实际缴费金额(含补缴金额)/按规定企业和职工月应足额缴费金额(公式2—3)
缴费月数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10、 企业和职工补缴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当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划转记入个人账户。计算公式见(公式2—1)。
1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办法。
个人账户历年累计储存额和本缴费年度储存额中职工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划转记入部分,每年3月31日按省政府公布的“养老基金保值率“结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 本缴费年度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的40%结算;
年结息1=本缴费年度储存额×(养老基金保值率×40%)(公式2—4)
其中个人缴费储存额的年息额:
年息额2=本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储存额×(养老基金保值率×40%)(公式2—5)
(2) 上一缴费年度历年累计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结算利息:
年息额3=上一缴费年度历年累计储存额×养老基金保值率(公式2—6)
其中个人缴费历年累计储存额息额:
年息额4=上一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历年累计储存额×养老基金保值率(公式2—7)
(3) 年息额及本缴费年度历年累计储存额计算:
年息额=年息额1+年息额3(公式2—8)
本缴费年度历年累计储存额=上一缴费年度历年累计储存额+本缴费年度储存额+年息额(公式2—9)
其中;本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历年累计储存额=上一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历年累计储存额+本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储存额+个人缴费年息额(公式2—10)
个人缴费年息额=年息额2+年息额4(公式2——11)
12、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定期向企业和职工公布一次个人账户记账情况。
三、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
13、 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企业间调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职工转移。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调出、调入单位填报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4、 职工在本省境内跨市、县(区)企业间调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个人账户中累计储存额转到调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动时,调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调出、调入单位填报的,有调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签章并提供账号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15、 职工调入、调出本省,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前,按对等原则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page]
职工调出本省,调入单位所在地已实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调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调入、调出企业填报的,有调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签章并提供账号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调入单位所在地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制度的,其职工个人账户由调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调出单位填报的《职工增减变更表》暂予封存。
16、 职工在《改革方案》实施范围内的企业与按国务院规定实行系统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之间的调动,视同外省、市调入、调出办理。
17、 职工调入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入学、入伍、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等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其个人账户由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填报的《职工增减变更表》暂予封存。
18、 个人账户封期间,个人账户中累计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利息转入个人账户。
19、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后,再缴费时,或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封存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原单位或新缴费单位填报的《职工增减变更表》启封职工个人账户。
职工重新缴费划转记入金额与个人账户中储存额累计计算。
封存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职工新缴费单位属异地时,封存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职工新缴费单位填报的,有转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签章并提供账号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启封个人账户,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20、 《改革方案》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所在地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填报的,有工伤保险部门审核签章并提供账号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所在地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未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职工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填报的《职工增减变更表》暂予封存。所在地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或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填报的《职工增减变更表》启封个人账户,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或按规定办理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
21、 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符合按月支付养老金待遇条件,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或职工本的填报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批表》,经审核签章后,从批准退休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2、 职工离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与企业缴费划转记入储存额在累计储存额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和企业缴费划转记入储存额中支付。
23、 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每年3月31日其余额部分按“养老基金保值率”结算利息,本缴费年度已支付的养老金按“养老基金保值率”的40%结算利息,所得利息转入职工个人账户。其计算年息额公式:
年息额=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养老基金保值率+本缴费年度已支付的养老金×(养老基金保值率×40%)(公式4—1)
24、 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由企业或职工本人填报《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一式二份,报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签章后,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5、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由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局凭企业或职工本人填报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以及《出国(境)定居证书》,经审核签章后,办理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手续。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6、 职工在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由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或死亡职工家属填报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表》以及《死亡证明》副本,经审核签章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
27、 职工在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尚未支付完,其中的个人缴费储存余额,由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或职工家属填报的《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抚恤待遇审批表》以及《死亡证明》副本,经审核签章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
其计算个人缴费储存额余额公式:
个人缴费储存额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公式4—2)。
28、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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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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