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卫生法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6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68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6:15:2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8条应该怎样释义呢?药品管理法第68条规定的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其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药品管理法第...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8条应该怎样释义呢?药品管理法第68条规定的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其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药品管理法第68条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8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六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其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经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企业通过认证获得合格证书反映的是企业在认证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经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还应当保持其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地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以避免由于消费者对认证的信赖,造成对其误导,损害其利益。

  为此,本条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的,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69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