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竞争”禁行
导读:
8月10日下午16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在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向外界指出,《宪法》规定保障国有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也规定,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因此近日出台的《反垄断法》不会反对企业具有市场的支配地位,但是会严格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明确了三种垄断行为: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反垄断法》一方面保护其合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要求其“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赋予反垄断执法部门监管和调控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续俊旗表示:“《反垄断法》制定的都是原则框架,具体到某个行业的反垄断事宜,还须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来进行协调。”一位业内专家介绍,对照《反垄断法》和《电信条例》,不难发现《反垄断法》的很多禁止规定已经在《电信条例》中有所体现,例如《电信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其宗旨是“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认为,对电信行业来说,反垄断主要是避免出现旨在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并购活动,打击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排除、限制公平竞争,只要不被认定形成或者滥用可能限制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电信业经营者就不会进入反垄断的“雷区”。
电信业促进公平竞争
业内人士指出,电信行业一直致力于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初成立中国联通是为了在电信行业引入初步的竞争;将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拆分为中国电信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和国信寻呼通信公司是为了形成进一步的竞争;之后拆分原中国电信,形成“5+1”的市场格局是为了促进更加充分的行业竞争;近年来国内电信市场逐渐形成市场先衡的格局,决策层又开始推行旨在打破这种局面的新一轮的电信重组。
专家们认为,电信行业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自然垄断行业,在讨论反垄断的时候,公众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电信行业的特殊属性。
Frost&Sullivan(中国)公司总裁王煜全指出,处于产业上游的电信运营业就好比是高速公路,电信基础网络属于全局性网络,在建设方面需要全国一盘棋,否则就会造成资源浪费,国家不可能允许过多的运营企业重复建设;如今国民经济的发展已呈现出融合的趋势,未来的电信网络将承载起以体验为特征的整个虚拟经济,如果国家允许私有资本进入电信领域,国家的经济安全就会产生很大的隐患。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电信行业来说,公众应该在意的是,行业的制度是否存在垄断化,事实上,历次电信重组之后,市场发展并非完全按照决策者最初的设计行进,最终形成新一轮的市场失衡,从而导致新一轮的电信重组,这恰恰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并不是制度垄断使然。最新一轮的电信重组赋予未来三家电信运营商的全业务运营资格,这有助于我国的电信业在移动网和固网两个领域都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从而形成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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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反垄断,目前业界形成的共识是,电信业必须禁止相关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那些排他性的、限制他人参与竞争的经营行为,这将有助于电信行业规范市场行为,避免在服务定价、产品采购等方面的不合理行为,以平等的态度与其他对手竞争。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丁道勤在总结电信行业过往的经营行为时认为,电信行业过去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个方面都存在不当行为,例如2007年国内就有两家运营商达成过明显的垄断协议,一些上游的企业对下游的设备制造商、服务提供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些并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不过,业内人士介绍,《反垄断法》只追究其法律实施以后的垄断行为,对之前的不当行为既往不咎,只要行业企业在今后不出现形成不利市场竞争的并购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电信行业就不会陷入反垄断的泥沼。
王煜全指出,电信行业在基础运营和业务支撑层面存在特殊性,需要全局性的网络平台,但在增值业务领域有着充分竞争的可能,即便是增值业务毫无例外也需要走运营商的网络。实际上,因为国内增值业务提供商数目众多,已使运营商产生沦为“管道”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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