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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都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2-27 15:21:53 人浏览

导读:

俗话说,只有竞争才会让企业发展的更好,各行各业都存在激励的竞争。在与他人竞争的过程中,我们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界限。不能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其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都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俗话说,只有竞争才会让企业发展的更好,各行各业都存在激励的竞争。在与他人竞争的过程中,我们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界限。不能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其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都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都有哪些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法律将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

  1、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权力为根据,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的前提下所发生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行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无法律依据地限制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间正常流通,以牟取地方利益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汽、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主要表现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或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主要表现为: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2、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四)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是指经营者出手商品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

  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二、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三、限制性竞争的行为要件

  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应把握的要点有三:

  (一)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里的“政府”指除中央政府外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指中央机构中的各有关职能部门(部、委、局等)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都有哪些的相关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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