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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发展及风险防范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7 08:07:42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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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1、互联网保险的定义

  随着传统保险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融合,互联网保险的概念近年持续地产生变化和发展。中国保监会201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将互联网保险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而在中国保监会2015年7月27日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将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为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新的定义突出了互联网保险和传统保险凭借的平台的不同。

  2、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

  (1)萌芽阶段(1997—2006年)。

  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信息网(现中国保险网)开网仪式在北京举行,当天,保险网促成了我国网上投保的第一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互联网时代。2000年9月,泰康人寿开通了“泰康在线”电子商务网站,开始提供互联网保险相关服务。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开通了“网神”,推出了30余个险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上营销,当月保费达到99万元。200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颁布实施,人保财险开发了国内首张电子保单,这标志着互联网保险在法律层面上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

  (2)探索阶段(2007—2011年)。

  这一阶段,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同时,随着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出现了一批以保险中介服务和保险信息服务为定位的保险相关网站。政府开始加大对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扶持,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监管规定,如2011年9月,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但由于这一时期中国互联网用户的规模相对较小,市场份额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仍处于规模有限的探索过程。

  (3)快速发展阶段(2012—2014年)。

  这一阶段,各保险公司依托自有网站、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各种渠道快速发展互联网业务。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2013年9月,蚂蚁金服、腾讯、中国平安联合成立了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双十一”当天,众安保险互联网保费收入就超过6亿元。201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为保险业发展和监管提供基础性的网络支持和信息服务。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保险业“新国十条”,强调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4)创新爆发阶段(2015年至今)。

  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电商、支付等业务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模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各种创新保险产品层出不穷。2015年7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基本态度。2016年6月,蚂蚁金服和CBNData联合发布的2016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3月,互联网保险服务的用户已经超过3.3亿,人数是股民人数的3倍,基民人数的1.5倍。在互联网保民当中,80后、90后网民占80%,表明了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将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爆发力。

  3、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平台模式

  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有五种业务类型:官方直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兼业代理、专业中介代理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但就平台而言,互联网保险的平台主要包括全网络平台、保险公司官方自营平台、第三方电商平台和移动网络平台。

  (1)全网络平台。

  全网络平台指的是业务流程全程在线,全国均不设任何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承保和理赔服务,如众安保险。全网络平台的保险公司一般是在境内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不设分支机构。全网络平台不只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现有的保险产品,还能通过产品的创新,为互联网的各方参与者提供一系列保险服务,化解和管理互联网经济的各种风险,并为风险提供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促使互联网各行业的顺畅、安全和高效运行。全网络平台得以发展的关键是互联网和大数据,依靠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生态,全网络平台在起步阶段就有着先天的优势。如众安保险的国内首款网络保证金保险“众乐宝”,是其与淘宝网联合推出的,一方面保证卖家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帮卖家减负,另一方面给买家提供良好的购物保障。

  (2)保险公司官方自营平台。

  保险公司官方自营平台是指保险公司建立的官方网站,并通过官方网站销售保险公司自己的保险产品。对保险公司而言,官方网站可以更直观、更详细地展现自身品牌、服务客户和销售产品。如太保、平安和泰康等保险公司在2000年左右就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宣传和销售自营保险产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成熟,尤其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站已经成了每个保险公司的标配。

  传统保险公司自营平台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因为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同时也需要通过其他平台进行宣传,以期获得更大的访问量。

  ②具有丰富的保险产品,只有在网站上展示足够多的保险产品才能给予客户更多的选择,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③具有较强的后台管理与服务能力,能进行良好的售前售后客户服务,从而吸引更多的网上客户。官方自营平台和全网络平台的区别是,官方自营平台并不是完全线上经营,部分业务还得依靠线下人员和实体服务支持才能完成。

  (3)第三方电商平台。

  第三方电商平台是指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除全网络平台和官方自营平台以外的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辅助服务的网络电商平台和保险中介网站。常见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有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商网站和慧择网、开心保等保险中介网站,第三方电商平台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其独立于保险机构和保险客户而存在,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只扮演交易平台的角色。在互联网保险中,第三方网络平台相对全网络平台和保险公司官方自营平台而言,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①第三方电商平台具有成熟的电子商务技术与服务,让保险公司能够节省从头开始构建和维护平台的巨大费用。

  ②第三方电商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客户流量,让保险公司能够节省推广平台和吸引客户的营销费用。

  ③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网络营销方面具有专业性,积累了大量经验和信誉,在产品经营方面比传统保险公司更具专业优势。

  ④第三方电商平台具有开放性和多样性,能够同时提供多个保险公司的多种产品,更有利于不同保险公司产品间的充分竞争,给保险客户提供价格低廉服务优质的保险产品。

  (4)移动互联网平台。

  移动互联网平台是指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通过移动设备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的移动平台。常见的移动互联网平台包括官方APP,如平安的平安人寿、平安车险手机应用,中国人寿的国寿掌上保险,大地财险的中国大地保险APP;第三方APP平台如手机QQ、手机天猫、手机淘宝、微博官方账号、微信公众号。

  目前保险类移动互联网应用已经多种多样,但与其他金融行业还有一定差距。根据易观千帆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金融类APP成绩单显示,在6月份的保险服务类AppTop20榜单中,平安人寿以667.2万人的月度活跃用户规模的绝对优势排行首位,但在金融类App中只排到第12位,手机银行类App榜单中位于榜首的中国建设银行的月度活跃用户规模是平安人寿的三倍多。保险类的App主要是针对代理人,针对保险客户的相对较少。提高针对保险客户的App活跃度,将是保险类移动互联网应用后续重点发展方向,保险业在移动互联网平台上还有着很大可待发掘的空间。

  4、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国务院和中国保监会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规章,为规范和扶持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中国保监会在2015年7月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根据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实际,就互联网保险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清晰、明确和规范。

  (1)明确了业务主体的资质条件,将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体系之中,对满足条件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备案制。

  (2)对互联网保险销售的地域范围作出了规定,部分险种经营区域突破了传统保险销售的区域限制。

  (3)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内容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保险机构不得进行误导性描述、应在平台的显著位置清晰地列明相关信息。

  (4)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规则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之间的权益责任关系,对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保费收取、优惠促销、交易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监管基础和制度保障,为制度化地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特点及风险

  1、业务发展特点

  (1)空间广阔,易于创新。

  互联网快速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也在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引导和创造客户需求、提升公众特别是年轻消费群体保险意识方面蕴藏巨大潜力。保监会“2016年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布,2016年,互联网保险实现签单保费2347.97亿元,新增互联网保险保单61.65亿件,占全部新增保单件数的64.59%,市场空间潜力巨大。保险业从整合发挥现有资源出发,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提高业务操作效率,提升客户体验,在营销模式、保险产品、服务流程、信息技术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创新空间。互联网伴生的移动终端和大数据优势将持续拓展保险市场范围,消费者能够利用网络随时随地进行购买和支付,网络消费、网络支付等网络行为中蕴含的风险能够派生出新的保险需求,为保险行业开辟出新市场。

  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和市场化发展,保险市场还将出现大量的细分领域,保险公司能够借助移动互联发展和大数据技术优势,在实现对原有消费者资源的深入挖掘的同时,还覆盖了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消费者,提供传统上规模不经济的产品和服务,进而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资源和行为数据,形成发展良性循环。同时,互联网使得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功能被打通,不同产品形态相互融合,跨界创新将成为常态。如针对淘宝卖家小微企业的履约保证保险“众乐宝”、O2O上门服务保险、机票取消险等。互联网引起的创新变革下一步甚至可能催生新的商业形态,届时会对保险业形成革命性的影响。

  (2)成本降低,效率提高。

  从综合成本来看,传统保险公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资金在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的培训、管理和业务支出上,这些无形且过量的投资往往与回报不成正比,尤其在人员管理方面,一个保险业务专员的培养往往需要公司各层面投入巨大精力和成本,但是人员流动率高,稳定性差,这些不可控因素加剧了成本的逐年增长,成为业务发展的瓶颈。保险公司在线上售卖保险产品,相当于把原先的渠道环节打通,原本落入代理人、渠道的佣金将直接成为收益的一部分转到客户手中,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和产品费率。据统计,传统保险销售渠道费用通常占保单收入的20~50%,而网上销售的保单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0~70%的费用。

  (3)数据丰富,易于定制。

  传统保险行业业务开展通常使用人海战术,依靠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手头的客户关系发展业务,效率低下,而且无法真正从深层次了解客户最实际的需求,导致客户流动性大,不稳定性因素多。新型“互联网+”保险模式从互联网思维入手,多维度、深层次地通过客户购买信息和历史消费习惯,挖掘和分析用户行为特征,准确预测每一个客户的潜在需求,为他们提供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通过采集客户的各项数据,并整合外部更多的数据,以扩展对客户的了解。

  在对客户进行精准画像和细分的基础上,企业从中分析客户的个性特征和风险偏好,更深层次地理解客户的习惯,智能化分析和预测客户需求,从而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优化,实现精准营销。如中国平安建立了客户价值分群体系和客户大数据分析平台,综合金融大后台建设得到深化,2013年与百度联手研究车险用户基于互联网的行为模式。2015年,太平人寿开展银保精准营销项目的初步尝试,展开项目合作的银行渠道,期缴业务一半以上来自精准营销,同时,客户的签单成功率有显著提升,且客户件均保费比非项目件均保费有大幅增长。

  (4)透明度高,消费主动。

  从客户的角度来看,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一般都是保险代理人上门服务,在客户和公司之间频繁沟通和交流,浪费时间和精力。而互联网保险则避免了这种状况的存在,通过“互联网+”保险这种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提供24小时的全球性服务,客户可以随时随地登陆互联网平台进行咨询、投保和理赔。通过互联网代理人,可以直接与客户网上沟通,客户也更能了解保险产品的明细,还可以对不同的险种进行比较。

  2011—2016年,十多家互联网保险比价平台陆续上线,如开心保、保保网等,比价平台提高了保险业的信息透明度,减少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另一方面,传统销售渠道以保险公司主动寻求客户为主,客户被动地接收一些保险信息,而互联网销售更多的是客户的主动性占据主导,客户通过互联网能够及时地对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项目进行比较,主动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相比线下客户,互联网线上的保险目标客户体现出更高的主动性。

  2、存在的主要风险

  (1)产品设计和定价风险。

  互联网保险属于新生事物,产品设计的不断创新,伴随着设计风险。大多数创新型互联网保险产品都属于首创,产品设计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还要能实现全程网络化操作,即进行在线咨询、投保、理赔和售后服务等,产品所带来的消费者行为习惯改变难以预测和控制,没有任何现存的相关数据做完全的定价支撑。

  目前我国保险精算发展仍不成熟,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时间不长,没有太多的历史数据积累,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定价难度较大。保险机构在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时,如果不能对新产品特别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的个性化网络保险产品进行合理的定价,将面临较大的因定价问题引发的产品设计风险。

  (2)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互联网中,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无法面对面接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沟通限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可能更为严重。保险公司很难分辨投保人提供的信息,信息核查难度大,投保人很有可能隐瞒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那些风险很高的被保险人将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从而以标准价格购买保险,造成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

  同时,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虽然互联网保险利用互联网渠道可以加强信息透明度,但是如果公开的信息不真实,可能会产生相反的作用,加强信息不对称问题,产生逆向选择风险。其次,由于网络上难以确认保险利益,容易引发赔偿纠纷,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3)信息安全技术风险。

  互联网保险相对于传统保险,作为全新的模式,融合了互联网技术和传统保险相关业务流程,因此也存在信息技术和业务安全性方面的风险。

  ①系统安全风险。计算机系统故障、黑客攻击、感染病毒等软、硬件安全风险,可能导致保险机构系统崩溃、数据错乱、数据丢失等问题,继而给保险机构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②数据泄露风险。数据泄露存在被动和主动两种情况,被动泄露是因为目前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虽已实现电子化,但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网络安全管理仍不完善,可能存在客户私密信息泄露;主动泄露则是指不当的数据公开行为,不合适的数据公开行为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

  ③支付安全风险。网络支付安全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交易行为的可控性和交易合同的合法性等,但由于目前第三方支付软件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出现网络支付问题,给保险机构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4)伪创新风险。

  自2012年互联网保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来,国内各保险机构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高涨。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也有个别公司打着创新的旗号,为了追求短期效益,以创新为幌子,为创新而创新,推出一些不符合保险原理的产品,或是开发和宣传一些吸引眼球的所谓噱头产品,如“跌停险”“贴条险”等带有赌博性质的伪创新保险产品。这些所谓的奇葩险创新无实际意义,大多缺乏历史数据,定价过程存在开发不科学、管控不严格等问题。另外,也可能会出现赔付覆盖率低等问题,严重脱离了保险的本质,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险业形象。

  (5)法律风险。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不断发展创新,法律监管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市场在前、监管在后”使得法律监管具有不确定性。相对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我国有关互联网保险的法律建设滞后,加大了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另一方面,网络消费者的一些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法律的保障。虽然2015年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但相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速度,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不少真空和模糊地带。这种风险会带来产品创新和监管之间的不匹配,造成产品创新成本的提高。比如之前众安保险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消费信用保险,承担银行信用卡透支风险。但是相关监管部门临时叫停了虚拟信用卡业务,导致公司损失近百万元的保费收入。

  (6)人力资本风险。

  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兼具网络技术和保险技能的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型高技术专业人才对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至关重要。互联网保险产业需要既具有保险、法律、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的跨学科专业人才,而这正是目前制约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一个问题。另一方面,一旦保险机构内互联网保险经营的相关人才离职,保险公司很难在短期内找到不影响公司经营的人才来替补,互联网保险业务可能暂停甚至瘫痪,这对保险机构来说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举措

  1、优化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设计

  (1)优化设计,合理定价。

  发展互联网保险要坚持创新,不能满足于复制传统保险业务,而应该致力于研发更多不同于传统保险的新式产品与服务,通过异质化的保险产品,给客户提供更多选择。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通过更大、更快、更易获取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统计,更好地开发针对客户定制的保险产品、厘定更优的费率,展开对目标人群的更精准营销,特别是开发区别于传统产品的互联网专属保险产品,创新竞争方式。在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理财需求激增的国情下,“定制保险”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通过网络,专业的保险规划师根据客户的家庭结构、职业性质、兴趣偏好及收入支出状况等,为其设计出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充分满足客户的特别需求。

  (2)适度有效创新。

  互联网保险创新要适度,创新不是“噱头”,更不是炒作,创新应以保险利益原则为基础,以保障经济利益为基本职能,在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能是流于形式,光有空架子却无实质意义的创新。保险公司应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开发出更多与社会发展相适合的保险产品,并不断改进服务,杜绝“假大空”,将创新落到实处。在保险产品创新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强调保险保障功能、强调保险利益、强调创新科学性、合法合规、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

  2、提升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加强公众认知教育

  对于许多新兴事物和产品来说,公众的认知和观念转变是其从新兴到普及的关键环节,而互联网保险产品尽管已经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但仍没有真正普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从观念和认知方面来讲,在人们的心中,互联网保险仍旧是一个新兴事物。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购物的火爆,互联网保险业迎来了提高公众认知度与好感度的契机,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都应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媒介和通俗易接受的方式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其对网络保险的认同感,尤其是对于文化水平不高及年龄偏大的中老年客户群体,降低对于网络购物的防备心理,使其正确认识互联网保险产品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应分阶段提供相关大众乐于接受的产品,逐步改变人们对保险产品的消费观念,推进网络保险的良性发展。另外,随着公众对互联网保险认识的深入,安全意识也会随之提高,许多互联网保险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隐藏问题便可以通过客户自身的主动警惕得以避免,从而促进整个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保险公司的信息技术水平

  保险公司应加大网络技术研发投入,建立自己的网络销售平台或成立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同时建立动态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其次,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运用数据加密、身份认证、入侵监测以及建立数据备份等技术和手段,建立网络交易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网络保险运作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有效性。加强客户数据保护,通过建立数据异地灾备系统,严格网络隔离与监控,建立信息泄露追究制度。提高员工和领导的信息安全意识、网络安全技能和对客户信息的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保险服务,切实降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

  4、完善互联网保险营销服务体系

  互联网保险不仅仅是将保险产品搬到互联网上,更重要的是重塑了保险行业营销格局。当前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呈不断增长趋势,但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上升空间。网络营销使潜在客户群体增加,但也使客户流失的可能性随之增加。因此,需要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保、答疑、投诉等相关信息反馈,并针对反馈信息及时解决产品设计、理赔等相关问题,增加客户的忠诚度。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营销体系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不少消费者对电子保单和无纸化凭证的认可度不高,客户观念的转变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保险行业需要积极整合互联网线上线下资源,实现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的无缝对接与协同配合,实现营销新突破。

  5、加强互联网保险人才培养

  互联网对保险业的渗透使保险业的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技术性”影响。无论是产品设计,还是市场营销、定价核保、理赔服务、平台建设、运维人员、大数据人才,都不再是简单的“专业化”,而是需要既懂保险专业知识又熟悉互联网的复合型人才。为应对互联网保险复合型人才的大量需求,就需要未雨绸缪、加强顶层设计,从战略层面重视互联网保险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培训机制。坚持多层次培养、培训与多渠道锻炼相结合,并使之常态化。只有补齐人才缺失的短板,才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网络环境下的优质服务,为客户答疑解难,及时解决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时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适应互联网保险的迅速发展。

  四、互联网保险风险监管建议

  1、完善互联网保险法制体系

  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机遇往往伴随着风险和挑战。现行的《保险法》主要是针对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制定的,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销售模式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亟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针对网络保险的信息安全、网络管理、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规定仍有很多细节需要细化。因此,应适时出台针对互联网保险的更加细化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监管内容、流程、规范、指标等。其内容包括电子保险合同生成时间和地点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告知义务的履行、道德风险的防范、网上交易平台安全标准、交易平台信息发布规范、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审计、互联网保险地域监管等,确保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有法可依。

  2、完善险种创新监管

  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让互联网保险市场更具活力,鼓励险种创新很有必要。完善险种创新监管,应坚持两个原则。

  (1)限制过度创新。对互联网保险市场中一度出现过的伪创新险种,宣传效果大于实际效益,为了创新而“创新”,而且违背保险利益原则,最终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与保险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应该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在源头上把关,由保监会对创新险种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在于该险种是否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及社会公众利益,避免保险保障的社会功能被弱化。同时加强市场监督,如果发现违反保险基本原则的险种,应该马上“下架”,并对设计与销售该险种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罚。

  (2)实施创新保护。保险公司有义务将自己公司研发的新型险种向相关的保险监管机构报备,以便保险监管机构在宏观上了解各类保险产品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的分布和发展情况,合理分配各类保险险种比例,预防新型险种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同质化问题。保监会应尽快制定互联网保险新型险种备案制度,以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3、建立互联网保险信用评价体系

  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互联网保险信用体系,以保险机构的信用评级为主,对保险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产信息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并预测其风险状况,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还须加快建立互联网保险信用查询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严惩机制。保监会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网络数据库。在保险公司核保时,可以进入网络数据库查询投保人的信用评价,而投保人投保时也能通过数据库查询保险公司的信用情况,从而选择具有优良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

  4、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明确赋予保险消费者相关信息知情权和主动查询的权利,力争变消费者的事后知情为事先了解,变被动为主动,引导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特点,提升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风险意识。建立互联网保险责任制度,明确保险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费者信息资料,明确保险公司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完善投诉渠道,健全互联网保险消费的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5、加大跨部门监管合作

  互联网多领域融合的特性决定着互联网保险必将与银行、证券、信托等跨行业部门合作。在利率市场化以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今天,竞争压力的增大,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将会越来越多。互联网保险必将涉及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和环节,因此要提前做好布局准备,建立一体化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通过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合力协作的格局。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反应和处置,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6、加快培养互联网保险监管人才

  互联网保险行业作为新生业态,依靠的是现代互联网技术与现代金融知识,亟需与之匹配的监管人才。保监会和各级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监管人员培养的资金投入,加强培训,实行监管人员轮岗制度,缩短人才培养周期,提高人才成长率,积极培养精通信息技术、熟悉保险和网络操作实务、能灵活行使监管权限的复合型保险监管人才。

  (1)利用高校教育平台,协助开设互联网保险相关专业或与监管相关的课程,为互联网保险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储备。

  (2)采取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邀请国外专家,举办互联网保险监管培训活动,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

  (3)监管部门与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充分合作,加强对互联网保险实务的学习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帮大家找的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及风险防范研究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的话,也可以通过登录我们的法律快车网站上,上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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