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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比母早亡故 遗嘱效力遭质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4 01:18:21 人浏览

导读:

长子比母早亡故遗嘱效力遭质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裴梅玲李曼曼母亲立遗嘱将房屋留给长子,然而长子先于母亲去世,此后长媳长孙居住该房的行为引起了老人另两名子女的不满,二人以长兄已

  长子比母早亡故 遗嘱效力遭质疑

  新乡红旗区人民法院 裴梅玲 李曼曼

  母亲立遗嘱将房屋留给长子,然而长子先于母亲去世,此后长媳长孙居住该房的行为引起了老人另两名子女的不满,二人以长兄已故,原遗嘱无效为由,主张自己应得份额。长媳长孙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遗嘱继承房产。2005年7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依照《继承法》规定,“在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遗产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判决房产权归长孙继承,长孙分别给付老人另两名子女房屋折价款1.3万余元。

  原告张伟诉称,其祖母赵某于1988年在购买了一套企业产住房,购房款1.2万元由其父张c出资。1999年5月6日,赵某立公证遗嘱,确定该房由张c继承。2001年4月24日张c去世,2004年1月11日赵某去世。该房由张伟母子实际占有,因其叔叔张a、姑姑张b妨碍其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张伟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该房产。原告张伟之母王某称,同意张伟意见。

  张a在庭审中辩称,他与张b、张c同为赵某的子女,赵某虽立有遗嘱,但张c先于被继承人赵某死亡,有关房产遗嘱无效,对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赵某购买该诉争之房时,张c出资只有8300余元,该房独立电表、水表、有线电视线路由张a出资安装,每年采暖费、赵某生前住院费、死亡丧葬费也是由他与张b所出。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继承应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被继承人赵某生前虽立有公证遗嘱,确定诉争之房归其长子张c继承,但张c先于被继承人赵某死亡,赵某所立遗嘱不能取得预期法律后果,遗嘱所涉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张伟、张a、张b依法继承,原告王某未举证证明其对婆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对赵某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张伟为张c之子,张c先于赵某死亡后,张伟享有对被继承人赵某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为孝敬和改善老人生活,赵某买房后,原、被告曾分别出资在赵某住房安装水、电表和有线电视线路,代为交纳暖气费和房租费,双方既已认同赵某遗产房价值人民币5万元,上述各自花费不应与该房产价值分离。赵某买房时张c出资的8300余元应认定为购房垫付款,该款应归张伟及其母王某共有,其余房产价值由赵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为不可分割物,本诉继承人一方取得遗产房屋所有权后,同时应当给付其他法定继承人房屋折价款。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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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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