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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效婚姻的对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3 17:29:43 人浏览

导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那么哪些人即使结婚也无效呢?哪些人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呢?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该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那么哪些人即使结婚也无效呢?哪些人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呢?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该婚姻无效。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二、哪些人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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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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