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发展演变历程
导读:
核心内容:事实婚姻的发展演变历程为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限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和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待定时期四个时期。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事实婚姻的发展演变历程。
我国历史以来人民群众对结婚普遍注重结婚仪式而不在乎登记。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几部《婚姻法》均明确的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登记的形式,但男女双方不进行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普遍存在。面对如此现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条件的变化,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也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一)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84年8月30日以前)。
根据我国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规定:“男女双方或者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果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该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已经满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的纠纷,应按照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由此看来,在当时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84年8月30日——1994年2月1日)。
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
(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
(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page]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四)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待定时期(2001年4月28日至今)。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法律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此对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1)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具有溯及力,使其婚姻效力转正
(2)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予以区别对待:A、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B、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条件只有一个——补办。在立法上再三强调结婚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放宽了对待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条件,不是一律不承认了,只要补办了登记手续仍然承认其法律效力。可见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有人认为“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婚姻法第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有关补办的规定实际操作性并不强,手段和方式过于单一,特别是对于已闹到法院的事实婚姻当事人来说,补办怎么可能,因为结婚登记需双方完全自愿的。假如即使补办了,如其补办是为了离婚,那其补办的效力何在,又有什么意义。如果事实婚姻当事双方都自愿去办理结婚登记,那怎么区别这是补办,而不是一桩新的婚姻登记行为呢?因此有专家认为不能回避事实婚姻这个问题,应当从正面对事实婚姻的效力予以规定。[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始于1984年,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在寻求发展资金的过程中而自发出现的。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
【消费者行为】消费者行为学研究的发展历程1、萌芽时期(1930年以前)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社会学家凡勃伦《有闲阶级伦》(TheoryoftheLeisu
邢成: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主办方,特别是协会的王会长能给我这个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谈这样一个问题,我压力是很大的,我何德何才论说中国信托30年。不过好在上午柯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