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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成老人维权新热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9 23:41:49 人浏览

导读:

七旬父告儿要其回家探望10月17日,记者从一家律师事务所获悉,哈尔滨市一位老人要求以无人赡养的名义起诉自己的儿子,但不索求赡养费,只要求他定期回家看望自己。当日,记者赶往律师事务所采

七旬父告儿要其回家探望

10月17日,记者从一家律师事务所获悉,哈尔滨市一位老人要求以无人赡养的名义起诉自己的儿子,但不索求赡养费,只要求他定期回家看望自己。当日,记者赶往律师事务所采访了这位老人。

在律师事务所记者看到,老人是在一位四十多岁的男保姆陪伴下来的,虽然走路有些踮脚,但精神状态良好,语言表达清晰。在与老人的攀谈中记者得知,老人姓赵,今年71岁,是哈尔滨市一家医院的退休干部,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老伴在2001年因病去世,现一直独自生活。老人表示,走法律程序要儿子探望自己也是逼不得已,所以不希望报出自己和儿子的名字。

记者从老人提供的材料中看到,老人每月有2200元的退休金,有单独的65平方米的两室一厅住房,家中雇有一保姆,每月费用450元,由儿女共同承担。材料中写道:“我没有物质上的赡养要求,我有能力养活自己,不要求儿子给予我钱物。但我要求儿子关心、体贴我的日常生活,特别是在周末保姆休息时,应来探望我、照顾我,不应留我一人在家。此外,平时要来电话询问我的有关情况。”

“我儿子是哈尔滨市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平时总在外面搞工程。最近我给儿子打电话,多次提出周末保姆不在,让他回家看看我,但儿子却总是借口工程忙。他还问我三番五次地要见他的原因,是缺钱还是要找个后老伴儿。更离谱的是,他竟要给我安排一个24小时陪护的新保姆。其实我要的不是物质上的东西,我这把年纪,要太多钱也没什么用,我就是想看看他,和他说说话。老了,一个亲人都见不到,我可怜呀!”说着,赵大爷擦拭起眼角的泪水。

据了解,老人是以无人赡养名义起诉儿子赵××的,但不申请抚养费,只要求儿子每周必须到家中探望老人一次。目前,律师已将起诉状递交到哈尔滨南岗区法院。

老人更需要精神上的关爱

在采访中,赵大爷承认,自己的儿子很孝顺,经常给他买营养品和高级家用品,让他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但老人为何还要以无人赡养的名义状告儿子?老人的一句话道出了原因:“他赡养了我的身体,没有赡养我的精神,我更需要心灵上的关爱。”

赵大爷告诉记者,2001年老伴不幸因心脏病去世,他开始一个人生活。“一个人生活很孤独,为此,子女们商量着给我雇了个男保姆,陪着我唠嗑,照顾我日常生活。女儿隔三差五地来看我,给我买些吃的和日用品。但儿子因工作忙,一直很少来看我。老伴儿活着时,他也是不怎么来,也就在过年、‘五一’大假的时候才来看看,但最多待个把小时就走了。”

独自生活的赵大爷,见不到儿子,却能时常看到女儿,这让享受不到儿子关爱的赵大爷感到十分欣慰。但因为去年女儿突发意外,赵大爷再也享受不到女儿陪伴的天伦之乐了。

一直照顾赵大爷生活的保姆李先生告诉记者,2004年7月,老人的女儿在上班途中出了车祸,成了植物人,至今在黑龙江省康复医院住院。因上火,当时老人也突发脑溢血住院了。而这之后,女儿不能来了,儿子又不怎么来,老人就失去了亲人的关怀。“我到赵家工作四五年了,看到赵大爷儿子的次数总共超不过10次。”

赵大爷说:“吃得再好、用得再好,身边无子女照顾,晚年也是凄凉的,有时想向人说说心里话都没人。女儿有病不能来看我,我理解。但儿子不来,让我想不通。我原来以为他工作忙,但一次我得知,他送女儿去学钢琴,没地方去在网吧等,那他怎么不来看我?”

“我走法律程序‘逼’儿子探望自己的想法,在今年年初就有了。我曾看了个电视节目,一个老人住在宽敞的别墅中,有保姆照顾,但一年到头儿女都不来看他,最后他自杀了。当时那个节目主持人就提到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精神赡养’权益。从年初到现在,儿子只来了8次,之后我就寻思着告儿子了。”赵大爷说。

10月19日,记者电话联系到了赵大爷的儿子,对父亲起诉自己这事,他表示刚接到律师函,知道了一些情况。他说:“我离婚了,前妻去了外地,把孩子留给我抚养,我的生活负担也很重,我要带孩子,还要忙事业。我为了照顾好父亲,特意雇了保姆,我想老人只要生活好、玩好,一般不会有什么大事,就忽略了他。但他告我,我想不通,不去看他也不是什么大事,父亲怎么还把我告上法庭呢?我不准备和父亲对簿公堂,我准备接受调解。”

“精神赡养”要求成维权新热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哈尔滨市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已经不再仅仅满足于吃饱、穿暖,“精神赡养”已成为老年人维权的新热点。

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关冰介绍,过去法院受理的老人赡养维权案,多以要求子女物质赡养为主,现在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重视“精神赡养”,有近1/3的老年人在起诉书中除要求支付正常生活费外,还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或有独立生活方式的选择权。

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件:78岁的王某养育了4个儿女,但在瘫痪后,竟没有一个人给付赡养费,更没人来看望他。老人提出与子女共同生活,却遭到拒绝。随后,老人求助于法律援助,不仅要求子女们给付赡养费,更想和子女一同居住,体味家的温馨和亲情。经律师调解,目前老人轮流居住到子女家。

记者从哈尔滨南岗区法院、道里区法院了解到,目前提出这类诉讼请求的老人年龄都在60岁至80岁之间,有的老伴已经故去,身边没有共同居住的子女陪伴,甚感孤独;有的子女能够按时给老人赡养费,保证老人吃好住好,平时却很少看望老人,忽视了与父母的精神交流;有的独生子女留学国外甚至定居国外,不能探望也不能同住,老人就成了“留守”老人。

法官关冰说,老年人起诉儿女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儿女关注他们的心理或精神上的需求,并尽可能给予慰藉和满足。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个老人维护独立精神权的案例。家住哈尔滨市的韩老太想到养老院养老,可几个儿子却执意要在家中奉养。老人一怒之下将4个儿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4个儿子虽已履行了赡养义务,但依据韩老太年迈体弱的实际状况及其坚持在养老院生活的强烈愿望,频繁改变老人的生活环境不利于老人身心健康,故由4个儿子承担赡养费支付义务,由韩老太自由选择其生活方式为宜。

需求迫切期待立法

记者从哈尔滨市老龄委了解到,目前哈尔滨市70岁以上老人达41万,80岁以上老人已有10万多人。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经济上具备自我养老能力的老年人在逐步增多。在经济保障或者说物质供养方面,哈尔滨市有一半以上老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实现,虽然他们在物质方面所求不多,但精神方面的需求却是普遍和强烈的。

省心理咨询协会理事张丽霞表示,“精神赡养”的实质是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3个方面,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现代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很少对子女有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他们需要子女在精神上对自己有所照顾,比如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人老了会对子女有一种依赖,也会变得敏感、脆弱,受到子女冷落,内心的痛苦是免不了的。“我在2004年年末曾做过哈尔滨市老年人心理调查,发现哈尔滨市大约有1/3的老人无子女陪伴;老人与儿女难得见面的占18%,较少交谈的占45%。由于缺少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老年人常常在孤独、寂寞中忧郁成疾。所以社会及做子女的要对老年人的精神方面进行关注,帮助消除老年人的消极心理。”张丽霞说。

律师李滨说,在法律上“赡养”的含义包含“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两方面,但立法对于“精神赡养”义务难以界定。譬如,法律上不能规定子女一个月去探视几次老人。这样对于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立法强制也就不具有可行性。目前,法律对“精神赡养”规定缺失。从全国范围来看,对“精神赡养”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但部分城市已有自己的地方法规。比如北京立法要求,子女与父母同城居住的,两周之内必须看望老人一次。黑龙江省目前还没有相关立法,他建议,应为“精神赡养”立法,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使其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

延伸阅读:首例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案引出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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