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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精神赡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6 17:10:52 0人浏览

导读: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晚辈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晚辈们对这一义务和责任的理解往往只局限于物质保证和生活照顾方面,而未能把对父母或长辈的精神安慰、敬爱尊重提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和要求,忽视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相关知识。
老年人精神赡养
  •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晚辈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晚辈们对这一义务和责任的理解往往只局限于物质保证和生活照顾方面,而未能把对父母或长辈的精神安慰、敬爱尊重提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和要求,忽视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

      诚然,老人安度晚年需要有物质生活条件作为前提,但仅仅这些是不够的,他们更需要得到晚辈的精神赡养。老年人步入人生的后期。几十年的勤奋工作、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应得到晚辈的认识和理解。上了年纪以后,离开工作岗位或停止劳作,子女们相继分居或外出,有的老年丧偶,亲人的关怀与体贴少了都可能引起老人的消极心理,诸如伤感、孤独、抑郁、寂寞等等。每个做儿女或晚辈的都应设身处地了解老人的...

  •   最美不过夕阳红,让老年人度过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是后代敬老尽孝的应尽义务。我国是一个正在走向人口老龄化的泱泱大国,养老问题已得到社会各界和千千万万家庭的密切关注。

      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敬老爱老之风的大力弘扬,老年人的物质赡养已经基本等到了解决。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以后,老年人开始追求自己的精神乐园。面对老人的精神需求,养老的一个高层次问题----精神赡养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精神赡养是多层次和多方位的,直接参与提供的精神赡养效果固然很好,但间接提供条件的精神赡养也很可贵。以下几点是构成精神赡养不可忽视的。

      其一、老来夫妻不能拆。老伴老伴,老来相伴。老年人容易感到孤独和冷落,夫妻之间的长相厮守和互相关心是晚年生活中弥足珍贵的润滑剂。

      有不少家庭忽视了这个问题,人为地将老人分开过,有的是一个子女养一个老人,有的是将一个老人接到千里迢迢的异乡过日子,尽管原意是好的,...

  •   精神赡养可以起诉吗

      可诉性

      首先应当肯定,法律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确实规定的不具体。而且,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的多,麻烦的多。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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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婚姻法规定了子孙对父母等长辈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具体规定:赡养就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婚姻法没有排除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有精神赡养。可见,精神赡养是有法律根据的。

      2、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也是一个法律义务。对于需要对老人提供精神赡养的作为行为(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包括提供精神需求上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慰籍,属于给付之诉的,老人可以提起给付之诉;对于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或限制老人人身自由...

  •   两年多以前,市民张某将名下的拆迁房屋权属赠予继子王某,指望继子能给自己养老送终。然而,当张某身体不适且居无定所时,继子王某却躲了起来。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前的赠予行为。近日,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请。

      张某与王某系继父子关系,张某再无其他子女。上世纪80年代,张某分得单位位于龙堡街的公有住房一套;2005年10月该房屋拆迁时,张某将房产拆迁权属赠予继子王某,由王某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当时共缴纳预收房款3万元,其中张某出资两万元。

      由于拆迁房至今未交付使用,年事已高的张某居无定所,身体也出现不适,但王某却对继父不闻不问。张某也曾想投靠王某,却怎么也找不到人,只好寄居到侄子家中。

      庭审期间,张某、王某均认可双方之间曾形成拆迁房赠予关系,但张某表示将房子赠予王某是希望对方能给自己养老送终,可没想到王某对自己行同陌路;王某则认为继父已将房屋赠予自...

  • 没有抚养的儿女可以要求赡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即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消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就需要履行相关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放弃继承权不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放弃继承权而消除,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
  •   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的义务,也是《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却不是这样的。那么,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后果: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   近几年出现不少类似案件,老人起诉子女,只为了让他们常回家看看,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那么子女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吗?具体是哪些法律规定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子女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吗?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有物质赡养的要求,也有精神赡养的要求,老人要求儿女们逢年过节多回家呢,法院会支持其诉讼,具体有以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1、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有哪些方式

      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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